1、“.....第十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和经营范围从事内河运输。第十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对不具备该办法所规定安全要求的申请不得批准。第十条从事客运服务的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配置通讯消防救生应急照明及必要的保安器材,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涉外旅游船舶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治安安全制度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履行治安保卫职责。定期检查治安隐患并及时整改,防范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舶户牌及其副本在航船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随时携带。已领取船舶户牌的船舶在出借转让及报废时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航船户牌的变更登记。以上证牌由省公安厅统监制核发。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取证牌工本费。第十条除固定航班外,人事跨县市区水上生产运输,在停泊地预期停留天以上的船舶......”。
2、“.....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除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可以责令补办手续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有关牌证。第十条本办法的处罚的执行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不服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复议诉讼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打印版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第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申请,并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容办理。第十条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和船舶户牌及其副本在航船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随时携带......”。
3、“.....以上证牌由省公安厅统监制核发。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取证牌工本费。第十条除固定航班外,人事跨县市区水上生产运输,在停泊地预期停留天以上的船舶,船上从业人员应当在到达停泊地后规规章的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第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米以上的木质船舶从事内河运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总长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舶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京杭运河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第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其总长总宽和吃水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防范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船舶内的治安秩序及时调解船舶内的治安纠纷,制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第十条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4、“.....第十条公安机关要对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船舶及其他内河水域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第十条对有下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规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公共场所和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按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场所所在地,或者船籍所在地,或者列情形之的船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扣押检查抗拒有关部门执法检查的用作违法犯罪工具的被盗及有重大被盗嫌疑的窝藏犯罪赃物的发生重大水上治安事故的。第十条凡在本省内河水域的非机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到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登记,公安机关将有关船舶和船舶从业人员的情况记录在案......”。
5、“.....经审核合格的,发给船舶营运证,注明船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及经营范围。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船船舶营运证。第十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和经营范围从事内河运输。第十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第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申请,并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和国法打印版。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的治安管理......”。
6、“.....包括通航水域港口以及不通航水域。第款所称的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包括水域上各类移动浮动或者固定的船舶排筏和平台船闸水上市场水上游乐场等水上建筑或者设施各类港口码头和渡口。第条本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小时之内携带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到停泊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离开时注销。机动船舶的从业人员登记时还应当携带船舶户牌副本。外省市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运输的船舶从业人员,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列情形之的船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扣押检查抗拒有关部门执法检查的用作违法犯罪工具的被盗及有重大被盗嫌疑的窝藏犯罪赃物的发生重大水上治安事故的。第十条凡在本省内河水域的非机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到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登记......”。
7、“.....登记内容参照本办法第条关于机动船舶的登记内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第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申请,并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具体时间航区另行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交通部明文规定已经淘汰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第十条对不适航或者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规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打印版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
8、“.....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第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第条使用新建改建的船舶从事内河运输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船舶营运证,并注明船舶营运区域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第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申请,并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等水上交通作业工具实施管理,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工作。第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米以上的木质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9、“.....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舶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京杭运河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第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其总长总宽和吃水应当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扣押检查抗拒有关部门执法检查的用作违法犯罪工具的被盗及有重大被盗嫌疑的窝藏犯罪赃物的发生重大水上治安事故的。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打印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内河运输经营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发给船舶营运证,注明船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及经营范围。经审机关负责实施。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船舶进行统编号对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船舶的从业人员进行船民登记对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查处各类水上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指导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及群众性自治和服务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第条交通水产及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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