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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8:00:02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稿

1、“.....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拍照。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当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对入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未履行本条第款规定的手续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的,依照本章关于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第十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

2、“.....第十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法律行政法规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章民间收藏文物第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第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级文物和馆藏级文物的......”

3、“.....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打印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

4、“.....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第十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5、“.....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拍照。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当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对入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未履行本条第款规定的手续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的,依照本章关于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十条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担任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第十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第十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7、“.....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尚未核条第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第十条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第十条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

8、“.....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拍照。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当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对入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未履行本条第款规定的手续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的,依照本章关于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对所审核进出境文物的名称质地尺寸级别,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进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审核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第十条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

9、“.....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第十条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级文物展品超过件套的,或者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第十条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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