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方反悔的,行政出第十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网络版。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第十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第十条申请人口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第十条公民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第十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
3、“.....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十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事实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网络版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4、“.....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条第项第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情形之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第十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十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节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十条行政复议法第条第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6、“.....第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并提出行政赔偿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
7、“.....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方反悔的,行政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8、“.....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按照职责权限......”。
9、“.....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第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节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第十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条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十条行政复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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