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2XXX修订】》修改意见稿
1、“.....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第十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2、“.....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十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3、“.....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第十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准为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第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十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款第项修改为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十第十条改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网络版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5、“.....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6、“.....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十增加条,作为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的规定执行。十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7、“.....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网络版。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章工伤认定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
8、“.....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网络版。第十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十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9、“.....第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十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