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改意见稿
1、“.....第十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臵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十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第十条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2、“.....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第十条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第十条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十条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3、“.....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第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第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网络版时处理和报告。第十条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第十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4、“.....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第十条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
5、“.....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第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十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未依照本法规定设臵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发生管道事故......”。
6、“.....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
7、“.....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网络版。第十条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十条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依照前款规定,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条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8、“.....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十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第十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
9、“.....方可建设。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位进行管道建设。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网络版。第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十条第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第十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第十条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