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XXX)(网络版)》修改意见稿
1、“.....任何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十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
2、“.....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第十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第十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4、“.....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网络版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5、“.....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6、“.....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十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十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
7、“.....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8、“.....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
9、“.....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