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意见稿
1、“.....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第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第十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网络版。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
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网络版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5、“.....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6、“.....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十条所列行为之,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第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7、“.....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第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8、“.....第十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千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