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意见稿
1、“.....并向消费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提供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现场演示打折促销等方式误导消费者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销售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事先通知已交预收款的费者委员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合理建议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研究采纳。第十条消费者委员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比较试验结果投诉分析报告投诉情况等,应当合法客观公正。第十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
2、“.....鼓励行业组织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规则,引导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和违法失信经营的信息,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第章争议的解决第十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其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应当设臵显著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公共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设臵或者完善相关设施设备,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提供便利,保障其消费安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经营者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
3、“.....为消费维权志愿者提供服务。第十条消费者委员会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日内答复。消费者委员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合理建议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研究采纳。第十条消费者委员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比较试验结果投诉分析报告投诉情况等,应当合法客观公正。第十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依法调解处理本行业的消费纠纷。鼓励行业组织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规则,引导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日未办理退货手续,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超过十日未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予以退款,自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日未退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邮政殡葬等行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无合法依据,拒绝终止中断延迟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因检查维护等确需中断延迟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5、“.....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湖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湖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网络版。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经营者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对涉嫌从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或者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查了解与涉嫌善安排,又无法联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6、“.....第十条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自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超过十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到投诉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日内进行调查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消费者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第十条经营者在集中交易场所租赁场地设施门店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7、“.....也可以向集中交易场所开办者要求赔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集中交易场所开办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第十条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受理的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义务的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日未办理退货手续,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超过十日未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予以退款,自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日未退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邮政殡葬等行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无合法依据......”。
8、“.....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因检查维护等确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确定检验鉴定机构。检验或者鉴定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担保,并根据检验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未按照规定公示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营业执照信息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或者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未按照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者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设定最低消费额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
9、“.....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第十条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以会议讲座集中体验等方式依法开展宣传推销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保存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提供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现场演示打折促销等方式误导消费者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销售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事先通知已交预收款的和收费标准,并向消费者出具和服务项目清单,不得虚列服务项目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治疗发布医疗广告的,不得夸大医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