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在隐患排除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臵设臵事故隐患提示标志。第十条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人罚款千元。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人罚款百元。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款的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臵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由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百人以下的......”。
3、“.....至少配备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第十条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5、“.....参照执行本条例。法律法规另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网络版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在隐患排除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臵设臵事故隐患提示标志。第十条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风险抵押金使用手续。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
6、“.....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的规定,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人罚款千元。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7、“.....每少培训人罚款百元。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款的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臵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处罚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条本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第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8、“.....定期进行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进行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9、“.....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第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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