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承揽业务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为母公司办理结算或者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开具境外母公司的票据以托运人身份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第十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在报备运价时,应当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的海运运价和附加费。第十条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开展业务应当遵等活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
2、“.....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条第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支付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其他相关的业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声明。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
3、“.....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取得保证金保函或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账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交通部发布根据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年修改网络版。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条和第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提单登记......”。
4、“.....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以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资格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与保函或者责任保险有效期致。第十条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按照外国法律已取得经营资格且有合法财务责任保证的,在按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无船承运业务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为了保证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满足海运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该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中国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就财务责任保证实现方式签订协议。第十条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年修改网络版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5、“.....请求调查时,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申请,并阐述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交通运输部对调查申请应当进行评估,在自收到调查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实施调查或者不予调查的决定交通运输部认为调查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的,决定不予调查并通知调查申请人。申请人可补充理由或者证据后再次提出调查申请。交通运输部根据评估结论认为应当实施调查或者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规定自行决定调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评估结论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条调查的实施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共同成立的调查组进行。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款第项第项文件。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6、“.....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订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无船承运业务......”。
7、“.....第十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在报备运价时,应当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的海运运价和附加费。第十条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国际海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组织或授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第十条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个人履历表......”。
8、“.....第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条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其他适当媒体上及时公布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上述状况和政策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第条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的复印件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规定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的复印件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9、“.....决定不予调查并通知调查申请人。申请人可补充理由或者证据后再次提出调查申请。交通运输部根据评估结论认为应当实施调查或者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规定自行决定调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评估结论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条调查的实施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共同成立的调查组进行。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境外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致的公证文书。十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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