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有下列行为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为母公司办理结算或者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开具境外母公司的票据以托运人身份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第十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在报备运价时,应当报备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2、“.....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境外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致的公证文书。十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十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业务经营者专门账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
3、“.....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拒不执行的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的,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拒不执行的。第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订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满足海运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
4、“.....第十条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船舶舱位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或者利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的支线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外国港口中转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但有海运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十条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母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母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网络版应当进行评估......”。
5、“.....决定不予调查并通知调查申请人。申请人可补充理由或者证据后再次提出调查申请。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款第项第项文件。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经登记的提单。第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或者办理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6、“.....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7、“.....不得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国际海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组织或授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第十条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依照海运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请求交通运输部实施调查。请求调查时,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申请,并阐述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
8、“.....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信息后,应当在申请材料或信息完整齐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条和第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期间,应当确保本条所列有关材料持续合法有效。第条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或信息应当包括申请书母公司的企业统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章程的复印件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第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查。请求调查时,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申请......”。
9、“.....提供必要的证据。交通运输部对调查申请应当进行评估,在自收到调查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实施调查或者不予调查的决定交通运输部认为调查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的,决定不予调查并通知调查申请人。申请人可补充理由或者证据后再次提出调查申请。十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十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十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十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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