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需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失效网络版。对操作能力受限制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疏导交通,必要时可实行相应的交通管制。第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相遇,应当注意按照航行和避碰规则的规定,尽早采取相应的行动。第条在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控制的水域,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并接受该中心海事执法人员的指令。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控普通货物。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2、“.....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第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禁止船舶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设定并公告的禁止排放水域内,向水体排放任何禁排物品。第十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救助计划,支援当事船舶尽量控制并消除损害危害的态势和影响。第章船舶管理第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3、“.....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个月。船舶载运尚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内列明但具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应当按照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海事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者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必要时,还应当落实辅助船舶待命防护等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导航或者护航。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的船,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4、“.....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齐备合格的申请舱驱气或者置换,应当选择安全水域,远离通航密集区船舶定线制区禁航区航道渡口客轮码头危险货物码头及重要的沿岸保护目标,并在作业之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核准程序和手续按本规定第十条关于单航次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规定执行。船舶从事本条第款所述作业活动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第章申报管理第十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应当为向其报告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提供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服务。第十条在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船舶定线制规定,并使用规定的通航分道航行......”。
5、“.....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证不全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本港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交通部规定不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船舶载运需经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或者载运需经两国或者多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应在装货前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对操作能物。第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
6、“.....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办理申报手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或者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第十条载运危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或者文书的情况。对于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需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管理机构核准,核准程序和手续按本规定第十条关于单航次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规定执行。船舶从事本条第款所述作业活动期间......”。
7、“.....第章申报管理第十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经核实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擅自在非指定泊位或者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船员不符合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的适任资格的。本规定第十条所述船舶违反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入中国领海内水港口,或者责令其离开或者材料后,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
8、“.....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对申请材料显示船舶及其设备船只作业活动及安全和环保措施作业水域等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对未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排放其他残余物或者残余物与水的混合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物。第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第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港口之前提前小时......”。
9、“.....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个月。船舶载运尚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内列明但具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应当按照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海事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本港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交通部规定不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船舶载运需经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或者载运需经两国或者多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应在装货前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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