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装备完整的采油气树井口及井下安全阀和监测控制系统,并应进行耐压和关闭试验,确保安全可靠。海上采油气井的采油气作业和井下作业应按井控操作规程操作。对采油气井的大修作业应有大修作业设计,凡属自喷油气井或大气量抽汲井大修作业时应安装防喷装臵,在压井后不安装防喷装臵进行大修作业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在井内安装相应的堵塞器并应具备随时抢装井口的条件。对含硫气地区代表以下称地区代表执行授权范围内的各项任务。第章作业许可和作业认可第条在本规定第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首次进入并开始钻井作业前固定式钻井平台开始钻井作业前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开始投产前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开始投用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在本规定第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首次进入并开始作业前......”。
2、“.....第条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或申报作业认可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以下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其它各项有关手续。作业者或承包者在申请作业许理指导,并应要求承包者明确石油作业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承包者及所有石油作业人员都能执行本规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安全作业。第条劳动保护作业者和承包者有责任为石油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防止伤亡和智力体力受害的安全作业条件对危险及有毒有害作业,作业者应根据情况尽可能安排在白天和适应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作业时应撤离多余人员,并应制定防止侵害人体和污染环境的对策在石油作业中发现有可能发生伤亡及事故危险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负责人,在紧急和严重的情况下,须发出事故警报,以便尽快停止或改变危险作业......”。
3、“.....不得实施石油作业。作业者或承包者在未获得作业许可证之前,不得实施石油作业。第十条事故被控制后的天内,作业者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应分别向安全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初步书面事故报告,初步报告书的内容应参照最终书面事故报告应包括的内容。事故被处理结束后的天内,作业者应向安全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交最终书面事故报告,若因故不能按上述时间提交最终书面事故报告,应向安全办公室申请批准延期提交。最终书面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受损情况事故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其他应报告的事项。第十条安全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要求作业者对事故的处臵采取进步改进措施。第十条作业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避免导致井下管串井口装臵的脆裂及集输管线的破裂。第十条海上弃井作业应遵守石油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拆除碍航物......”。
4、“.....临时弃井作业时,若系钻进井应做好井下安全处臵,若系生产井应停止生产关闭流程。永久性弃井作业时,应针对情况在完井和测试后进行,若属含油气井,应封堵住油气水层。未经安全办公室及政府有关部门允许,不准损坏井内套管和水泥塞,确保油气不得泄漏。第章违章责任第十条对在第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安全办公室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任者,提出限期改正和警告。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油气井在进行测试射孔修井等作业时,应做油作业的设施和负责实施相应石油作业的作业者和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承包者。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以下称石油部是负责监督实施本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石油部设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作为实施本规定的执行机构。第条为便于有效地实施本规定,安全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5、“.....第章作业许可和作业认可第条在本规定第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首次进入并开始钻井作业前固定式钻井平台开始钻井作业前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开始投产前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开始投用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在喷压井准备。海上测试作业及与测试有关的射孔压裂酸化等作业,应严格执行井控安全规程,充分做好井口失控的应急处臵准备。第十条商业性生产开始前的生产活动及生产作业阶段的井控要求海上采油气井投产前,应装备完整的采油气树井口及井下安全阀和监测控制系统,并应进行耐压和关闭试验,确保安全可靠。海上采油气井的采油气作业和井下作业应按井控操作规程操作。对采油气井的大修作业应有大修作业设计,凡属自喷油气井或大气量抽汲井大修作业时应安装防喷装臵......”。
6、“.....对含硫气井,应采用防硫的套管油管井口装臵集输系统及其他防硫措施,防止硫化氢等腐蚀业者或承包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的执行情况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及石油作业设施安全运转情况可能存在或正在消除的事故隐患其他必要的安全检查。第十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有可能造成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立即改正或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第十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具有如下职权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或查看作业者的有关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必要时,可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对石油作业设施及其有关设备和安全系统进行测试检验,或要求采取任何可行的方式进行检查。第十条作业者或承包者在接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
7、“.....经审查确认已经符合本规定第条及石油部的有关规定后,将及时向作业者或承包者发出书面认可作业的通知。作业者或承包者在未获得作业认可通知之前,不得实施石油作业。第条在石油合同的有效期内,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的有效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石油作业设施和石油作业情况,确定为年至年。在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内,安全办公室可进行必要的复查。第十条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在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满前申请批准延期,否则到期即自行失效。石油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受安全办公室按本规定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期间,应如实提供资料和陈述情况,并应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协助与方便,承担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从陆岸基地至海上石油作业现场为安全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直接发生的费用......”。
8、“.....保障海洋石油作业中的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十条和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内,按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或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经营的石油作业,以及进行相应打开油气层前,作业者应在钻井船平台上储备足量的泥浆和加重材料,充分做好防喷压井准备。海上测试作业及与测试有关的射孔压裂酸化等作业,应严格执行井控安全规程,充分做好井口失控的应急处臵准备。第十条商业性生产开始前的生产活动及生产作业阶段的井控要求海上采油气井投产前,应装备完整的采油气树井口及井下安全阀和监测控制系统,并应进行耐压和关闭试验,确保安全可靠。海上采油气井的采油气作业和井下作业应按井控操作规程操作。对采油气井的大修作业应有大修作业设计......”。
9、“.....在压井后不安装防喷装臵进行大修作业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在井内安装相应的堵塞器并应具备随时抢装井口的条件。对含硫气应立即通知就近的港务监督局发布航行通告,以避免其他携带火种的船舶或未采取防爆措施的船舶进入井喷警戒海区。应按石油部和政府有关部门颁布和认可的有关规定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及处臵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第十条海上石油作业平台及平台群周围,必须备有值班守护船,并应制定相应的值班守护制度。第章井控要求第十条作业者在编制钻井采油修井等作业计划的同时,应根据地质条件与海域环境编制井控程序和措施,采用安全的技术和方式实施上述作业,确保钻进井生产井和大修井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控制。第十条石油作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经过井控专门训练,并应持有合格的有效的井控操作证书。第十条钻井作业的主井控要求作业者应根据地质条人员,应经过井控专门训练,并应持有合格的有效的井控操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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