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及时终止合同执行,并将情况报告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已经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予以撤销。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停止相关交易。第十条经营者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
2、“.....第十条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第十条对于申请进口目录第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对于申请出口第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商务部许可决定后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
3、“.....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日内告知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申请进出口目录第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网络版款。第十条经营者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务部可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商务部可在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
4、“.....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许可而滥许可,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网络版。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申请进出口目录第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日内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类易报商务部。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进出口情况......”。
5、“.....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十条规定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下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外经贸资函字第号同时废止。附件。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应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国际核查要求,商务部可会同公安部对经营者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6、“.....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商务部应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日内作度将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十条规定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经营者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务部可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商务部可在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或者禁止违法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予以许可的......”。
7、“.....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第十条申请进口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申请出口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第十条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查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留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第十条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及时终止合同执行,并将情况报告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
8、“.....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停止相关交易。第十条经营者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第十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十条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查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须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查。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须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9、“.....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十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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