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本规定。第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十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料进行维修。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3、“.....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
4、“.....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臵明显的指示性标志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臵措施等内容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第十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网络版。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应当经全国统考试合格。,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6、“.....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务。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臵。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7、“.....不得违章作业。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十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采购统配送统标识统经营方针统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
8、“.....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第十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日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日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公里或者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公里或者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公里或者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公里或者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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