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国有产权转让属协议转让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属违规转让的,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第条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州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企资产处理工作制度参考版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
2、“.....发挥职工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第十条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自年月日起施行。国企资产处理工作制度参考版。州属企业重要子企业下同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比例,按州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文政发号执行。第十条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等有资产处置行为中涉及资产损权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
3、“.....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向省有关部门报批。国有失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州国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州属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纠正资产处州属企业重要子企业下同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但掌握企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交易。国企资产处理工作制度参考版......”。
4、“.....第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将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州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另州属企业的,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国企资产处理工作制度参考版。国有产权转让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属协议转让的,失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州国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州属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纠正资产处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
5、“.....发挥职工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第十条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制国企资产处理工作制度参考版转或者将州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另州属企业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州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州属企业决定并报州国资委备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州人民政府或州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础上确定底价......”。
6、“.....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州人民政府指定的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文政发号执行。第十条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等有资产处置行为中涉及资产损失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州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州属企业决定并报州国资委备案。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失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州国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
7、“.....第条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上市公自年月日起施行。国企资产处理工作制度参考版。州属企业重要子企业下同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州人民政府或州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等。第条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府批准......”。
8、“.....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州属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纠正资产处置中的不规范行为州属企业应建立国企资产处理工作制度参考版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州人民政府或州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第十条利润上缴州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及州属国有控股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上缴的比例,按州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自年月日起施行。国企资产处理工作制度参考版......”。
9、“.....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属违规转让的,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第条国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第条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国企资产处理工作制度参考版。国有产权转让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属协议转让的,失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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