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章实验室资格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开展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同时向农业部通报。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科研项目立项后,需要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业部应当对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即时批准,发给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准运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2、“.....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年月十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开展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网络版。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业业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藏......”。
3、“.....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科研项目立项后,需要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时起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第十条实验室在实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需要进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相关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由农业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章实验室资格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业经年月日农业部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年月十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要继续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在届满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第章实验活动审批第条级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级级实验室需要从事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进步实验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网络版......”。
5、“.....由出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需要进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相关年月日农业部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年月十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由农业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第条农业部主管全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6、“.....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资格实验活动和运输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来源于动物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规定的第类第类病原微生年月日农业部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年月十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实验活动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农业部对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只能在规定的实验室进行......”。
7、“.....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第十条实验室在实验活动期间,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实验室感染控制生物安全防护病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级级实验室从事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需要进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相关法。第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资格实验活动和运输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8、“.....第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实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网络版。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业格审批第条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网络版。实验目的仅限于检疫实验活动符合法定检疫规程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微生物菌毒种保存和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工作。第十条实验室在实验活动结束后......”。
9、“.....并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网络版年月日农业部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年月十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接种试验等进步实验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实验目的仅限于检疫实验活动符合法定检疫规程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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