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第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个月,且不得跨年核销手续。第十条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第节对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第十条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2、“.....第十条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第章对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第十条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园区。第十条对园区和其他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海关缴纳税款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在园区内拥有专门的营业场所。对按照规定应当销毁的放弃货物,由企业负责销毁,园区主管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园区主管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第十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进境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3、“.....由园区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根据受灾货物的使用价值进行估价征税后运出园区外区外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第十条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第十条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第章对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第十条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园区。第条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第条有下列情形的......”。
4、“.....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第十条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十条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定应当销毁的放弃货物,由企业负责销毁,园区主管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园区主管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第十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
5、“.....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进境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园区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根据受灾货物的使用价值进行估价征税后运出园区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6、“.....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第章附则第十条除国际中转货物和其他另有规定的货物外,从境外运入园区的货物和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从区外运入园区和从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园区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第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园区综合办公区,是指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投资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和其他有关机构使用的具有办公商务报关商品展示等功能的场所。拼箱......”。
7、“.....在中转港存放期间由园区企业根据收发货人指令单独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或者与中转港所在国地区的其他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第十条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重新组合拼箱后......”。
8、“.....核库,是指经企业申请,由海关盘查企业实际库存,并对海关及企业电子账册进出转存的数据进行比对确认的行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园区保税港区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他保税监管场所。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修改网络版。对按照规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第十条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
9、“.....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第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个月,且不得跨年。第十条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第十条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第十条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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