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网络版)》修改意见稿
1、“.....拆装单位可以采取给该车提供临时周转车用瓶以下简称周转瓶使用,但周转瓶使用时间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2、“.....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网络版前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相应的分局报送联络单。由拆装单位拆下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按规定完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原则,逐只进行检验计划安排。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月初至次年月底为个检验管理年度。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月底根据我市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汇总数据,分别确定全市年度应检车用瓶和车用瓶数量,应检车用瓶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车用瓶的总数和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4、“.....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第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由原拆装单位将经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检验机构修改的信息审核后,换发车用燃气气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交产权所有者。在出租车应检瓶送检期间,若出租车所有者有要求,拆装单位可以采取给该车提供临时周转车用瓶以下简称周转瓶使用,但周转瓶使用时间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相应的分局报送联络单......”。
5、“.....对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的车用瓶充装单位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应督促车用瓶所有者主动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到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联络单后,要向车用瓶产权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定期检验目标任务。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完成应检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长交民生公司。民生公司应将检验合格的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6、“.....具前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相应的分局报送联络单。由拆装单位拆下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按规定完燃气气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交产权所有者。在出租车应检瓶送检期间,若出租车所有者有要求,拆装单位可以采取给该车提供临时周转车用瓶以下简称周转瓶使用,但周转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天。安装使用周转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拆装单位是该周转瓶的产权所有者,对周转瓶的安全负责。周转瓶应在市质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网络版社会车辆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
7、“.....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网络版前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相应的分局报送联络单。由拆装单位拆下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按规定完督局于年度末对检验机构的年度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实行考核。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定检率年度实际完成的检验只数十报停报废报监察等的只数和其他无效只数年度应检只数注其他无效只数是指重复登记有记录无实物等状况的只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度应检车用瓶和车用瓶数量,应检车用瓶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车用瓶的总数和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检车用瓶数量......”。
8、“.....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检验任务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要求,向检验机指令书,督促他们及时送交应检车用瓶。对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仍非法使用的车用瓶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章监督考核第十条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对检验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对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第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有关检验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交车用瓶电子长拆装单位......”。
9、“.....督促车用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制度,严禁充装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的车用瓶,严禁充装车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网络版。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间不得超过天。安装使用周转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拆装单位是该周转瓶的产权所有者,对周转瓶的安全负责。周转瓶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网络版。第条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第章检验任务安排第条构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分局分别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监督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