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单位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第款规定,对供热设施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影响供热质量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运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可证。第十条新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后......”。
2、“.....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第十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处置供热设施。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每年将供热设施的基本状况供热范围和面积以及经营状况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第件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第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或热源单位等相关单位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第十条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安全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3、“.....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产权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使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采用分户控制供之的,不得停止用热新建住宅第年交付使用的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第章热费管理第十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调整供热价格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4、“.....审计结果作为调整供热价格的参考依据。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监制的票据。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或者委托银行机构代收热费。对直接交费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应当上门收费,并出具相关证件。第十条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以热计量表为依据收取热费的,收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网络版备等工作,于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并在试压十小时之前通知热用户。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小时值守。第十条热用户负责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热用户可以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派遣人员负责抢修维护,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热用户负责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热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时,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
5、“.....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抢修负责人和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给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热用户室内装修物影响抢修的,热用户应当自行拆除或者由抢修人员拆除,损失由热用户承担。因热用户的共用供热设施发阀门为分界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第十条建立城镇供热保障资金制度,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管理......”。
6、“.....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旗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第章供热与用热第十条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第十条新设立供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十条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
7、“.....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热用户。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构鉴定确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门窗不保温的棚户区未按照设计要求加装保温层的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发生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因电力公司或水务公司发生故障而造成无法供热的因热用户造成的其它原因。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网络版......”。
8、“.....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十条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第十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月日至次年月日。市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延长采暖期的供热费用由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标准给予供热单位补贴。第十条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
9、“.....第十条供热单位应的行为。第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或热源单位等相关单位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第十条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安全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划分从热源单位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产权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使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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