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于是否以雇员的过错为要件,则要看这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就是说雇员的侵权行为为过错责任的,须以雇员的过错为要件为无过错责任的,不以雇员的过错为要件。法国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主人与雇主,对其仆人及雇员因执尽相当注意而免责,而且雇主民事责任的成立,不以雇员有故意或过失为前提,即使雇员无故意或过失,雇主也应承担责任。就这点而言,法国法上的转承责任不同英美法。过错责任与衡平责任结合责任制这是我国民法所采取的种立法例。民法典第条规定雇员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主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雇员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时,雇主不负赔偿责任。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然要求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已完全能够解决雇主的权利义务致问题......”。
2、“.....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雇佣关系的特殊性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是的过错,不仅包括雇主的过错,也应包括雇员的过错。这点,与大陆法系过错推定有所区别,大陆法系的过错推定仅指雇主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制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及法国意大利等。其共同点是不以雇主选任或监督雇员的过错确定雇主的责任。无论雇主有无过错,均应对雇员执适当赔偿,而且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由此可见,监护人的责任,并不符合纯粹的无过错责任的特征。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工作人员,应理解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机关成员。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机关成员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成员也可能存在雇佣关系的行为承担责任,是法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属于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转承责任,这和雇佣关系是不同的......”。
3、“.....笔者认为这些理由不能成立。采取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不符合现代民商法的发展趋势,不利于工商事业的发展,而且对雇主科以无过错责任也与雇员的过错责任难以协调当雇员的行为造成第人损害时,如果雇员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自己的责任时,雇主因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仍然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根据无过错责任,雇主不能靠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此种规则违反了侵权法的基本原则雇主的侵权责任系种附属性的责任,必须以雇员的侵权责任的存在为势雇主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等。具体资料请见内容摘要转承责任制度在各国立法中均已确立,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理论界对其性质规责原则众说纷纭,审判实践中也难以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首次从实体法司法解释角度规定了转承责任制度,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对转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待商榷......”。
4、“.....可以更好地平衡雇主与受害人的利益。关键词转承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雇主过错雇员过错于选任雇员及关于装臵机器或器具或指挥事务之执行之际已尽交易上必要之注意,或纵加以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使用人不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雇主的过失由法律规定,无须受害人举证,其责任虽以雇主的过失为基础,却不以雇员致人损害时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成立条件。日本民法典第条规定因事业雇佣他人者,对雇员因执行其职务而加于第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雇主对雇员的选任及其事业的监督已尽相当注意时,或即使尽相当注意损害仍会发生时,不在此限。法律论文转,并不符合纯粹的无过错责任的特征。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工作人员,应理解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机关成员。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机关成员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5、“.....是法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属于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转承责任,这和雇佣关系是不同的。民法通则第条的立法旨意只是为了明确法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防止法人随意赔偿责任。但选任雇员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时,雇主不负赔偿责任。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申请,得勘酌雇主与被告人经济状况,令雇主为全部或部分之赔偿。根据这规定,民法的转承责任,分为两部分,即为过错推定责任与衡平责任。依据报偿理论,受其利者任其害。这理论有其合理性,但不能将其绝对化,否则,其他归责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余地。确定转承责任,最重要的理论依据应是权利义务致原则,而推脱其应负的责任,并无意使法人对其所有成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概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以法人对其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来论证雇主也应对雇员的职务行为来承担无过错责任......”。
6、“.....转承责任归责策略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转承责任概念及法律依据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评析等进行讲述,包括了转承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制无过错责任制过错责任与衡平责任结合责任制采取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不符合现代民商法的发展趋无过错责任制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及法国意大利等。其共同点是不以雇主选任或监督雇员的过错确定雇主的责任。无论雇主有无过错,均应对雇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负责。雇主不得主张选任或监督雇员已尽相当注意而免责。至于是否以雇员的过错为要件,则要看这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就是说雇员的侵权行为为过错责任的,须以雇员的过错为要件为无过错责任的,不以雇员的过错为要件。法国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主人与雇主,对其仆人及雇员因执的诉讼主体资格,这仅仅是应付司法实践急需的权宜之计......”。
7、“.....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对转承责任普遍加以确立,但究其归责原则,大致有种体例过错推定责任制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其共同特点是以雇主的过错确定转承责任。该过错为选任监督雇员方面的过错。由法律推定,无须受害人举证,即为过错推定责任制。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使用他人执行事务者,就该他人因执行事务不法加于第人之损害,有过错而不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此时责任完全由雇主个人所负担,违反了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立法宗旨。可见,雇主就其雇员的行为所承担的转承责任不能是无过错责任。此前我国民法通则对雇主就其雇员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无作出归定对此有不同观点。张新宝先生主张民法通则第条可以作为转承责任的法律根据,他主张将第条进行扩张解释,将其他工作人员解释为切雇员。张民安先生认为民法通则第条不能作为转承责任的根据。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
8、“.....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条是对转承责任作出的规定,这也是我国侵权法中首次确立了转承责任这特殊侵权行为类型。对于转承责任归责原则,本解释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笔者认为,转承责任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只有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赔偿时,对不足部分监护人才推脱其应负的责任,并无意使法人对其所有成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概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以法人对其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来论证雇主也应对雇员的职务行为来承担无过错责任,其论据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转承责任归责策略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转承责任概念及法律依据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评析等进行讲述......”。
9、“.....笔者认为这些理由不能成立。采取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不符合现代民商法的发展趋势,不利于工商事业的发展,而且对雇主科以无过错责任也与雇员的过错责任难以协调当雇员的行为造成第人损害时,如果雇员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自己的责任时,雇主因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仍然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根据无过错责任,雇主不能靠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此种规则违反了侵权法的基本原则雇主的侵权责任系种附属性的责任,必须以雇员的侵权责任的存在为仅仅是应付司法实践急需的权宜之计。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对转承责任从实体法角度作出了司法解释。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对转承责任普遍加以确立,但究其归责原则,大致有种体例过错推定责任制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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