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种做法造成明显的程序不公。当被告人翻供或供述和证人证言相矛盾时,法庭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及公正判决。证人出庭难,究其原因摘要是立法上缺乏对证人保护的可操作性具体规定。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对证人权利的保护不明确,立法粗疏,也未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条强调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平安方面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法律论文刑事证据立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为了保障这项权力,只有自愿做出的供述才能作为证据采纳,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沉默权在理论上是有侦查阶段的沉默权和审判阶段的沉默权之分的,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
2、“.....应在闭路电视中陈述证言,接受询问。再通过对电视屏幕上的图像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使当事人事后无法辨认。第,建立事后保护制度,使证人免除后顾之忧。假如案件结束,证人就要受到那些不喜欢他作证的人的报复,那么还怎能指望证人自由和坦率地提供它们应当提供的证言呢因此,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应逐步明确公检法对证人予以保护和对报复者依法惩处的职责,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刑法对证人保护的有关条款。建立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首先,我国在这方面应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增加对证人经济补偿条款。为证人出庭设立专项基金,但该基金不是从新问题,如证据的证实标准逮捕的标准及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真正解决这些新问题同时,刑事诉讼法未为实施细则及司法实践提供个具有内在逻辑层次分明的基本证据体系。综观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条基本规定,方面般条款和具体条款的交叉逻辑性不强......”。
3、“.....刑事证据立法存在明显不足。在我国,有关证据制度的立法和其在法治中的重要地位明显不相适应,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以证据新问题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证据立法,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臵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我国现行刑法律论文刑事证据立法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证据不足,往往因理解熟悉不而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例如摘要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后法院却认为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证据充分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却认为证据不足而把案件退回公安局机关补充侦查,退再退,导致案件长期没有结果。法律论文刑事证据立法。对证据充分和证据不足应作出明确规定。证据不足简单地说是指认定事实尚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它应当包括个方面的内容摘要是案件中已有相当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些影响定罪的基本事实还法经验......”。
4、“.....为证人出庭设立专项基金,但该基金不是从法院正常办案经费中支出,而是由国家负担,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并制定统的补偿标准,由法院统把握,专款专用,严禁以其它任何理由挪用或作他用。其次,对于单位中的人员作证,所在单位应为证人出庭提供方便,不得因证人作证而扣发证人的工资或其它福利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法院应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予以补偿,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食宿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再次,为了鼓励证人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除了给予证人经济补偿外,还需要有条件的建立证人奖励制度。对于证人主对非法证据予以采信。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新问题的解释第条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持排除态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规定,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可以依法重新取证但对于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的排除和否,立法及司法解释皆不明确,对于由此产生的证据的使用......”。
5、“.....有关证据的认定新问题。刑事诉讼法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能将其沉默或拒绝供述作为从严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我国应采用相对沉默权的办法,即在原则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同时,应规定非凡的例外情况,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坦白从宽。法律论文刑事证据立法。根据我国国情,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采取对证人进行整容,迁移居所,改换工作单位等方法进行事前保护。但建立事前预防性保护办法,提高证人出庭率势在必行摘要为证人保密,使其姓名身份和住址在出庭作证前不被公开在法庭上,证人回答审判人员有关住所新问题,可用工作地点或其他个能被通知到的地点代替。有关身份新问题,可以等到制度和刑事证据法学的长足发展,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已经迫在眉睫。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立法时......”。
6、“.....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为了保障这项权力,只有自愿做出的供述才能作为证据采纳,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沉默权在理论上是有侦查阶段的沉默权和审判阶段的沉默权之分的,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即有危险时再纳入卷宗对于重大案件,可以通过在法院装臵闭路电视系统,让证人在闭路电视中陈述证言,接受询问。再通过对电视屏幕上的图像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使当事人事后无法辨认。第,建立事后保护制度,使证人免除后顾之忧。假如案件结束,证人就要受到那些不喜欢他作证的人的报复,那么还怎能指望证人自由和坦率地提供它们应当提供的证言呢因此......”。
7、“.....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刑法对证人保护的有关条款。建立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首先,我国在这方面应借鉴外国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个大新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摘要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凡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但是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比较普遍,只好大量使用书面证言定案,这种做法造成明显的程序不公。当被告人翻供或供述和证人证言相矛盾时,法庭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及公正判决。证人出庭难,究其原因摘要是立法上缺乏对证人保护的可操作性具体规定。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对证人权利的保护不明确,立法粗疏,也未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条强调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平安方面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证据。然而......”。
8、“.....而并不是禁止法官对非法证据予以采信。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新问题的解释第条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持排除态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规定,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可以依法重新取证但对于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的排除和否,立法及司法解释皆不明确,对于由此产生的证据收集或审收集的证据未经当庭查证核实,在审程序中,应视为证据不足。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即法官的审判以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资料为基础。言词原则指法庭审理案件时对案件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未经当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资料,般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在立法中,该原则应贯穿证据运用过程始终。要实行直接言词原则......”。
9、“.....建立套证人出庭制度。为此,作证,使得重大刑事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的,证人因此可获得定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刑事证据立法我国现行刑事证据立法存在的新问题刑事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自身尚处于发展完善的阶段,刑事诉讼法典更多关注的是程序的合理建构,有关的刑事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仅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和审查判定及证人的资格和保护等新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简单的刑事证据制度散臵于刑事诉讼法中,而且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差,已不能适应司法活动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具有危险时再纳入卷宗对于重大案件,可以通过在法院装臵闭路电视系统,让证人在闭路电视中陈述证言,接受询问。再通过对电视屏幕上的图像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使当事人事后无法辨认。第,建立事后保护制度,使证人免除后顾之忧。假如案件结束......”。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