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对这样的现实,个较为可取的解决方式是寻求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团体合作,把学生开展的刑事法律援助融入政府和人民团体的法律援助之中,把掣肘和限制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刑事诊所课程建设技能和职业素养。这种培养和训练之于法科学生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首先,刑事诊所课程教学指向的刑事法及其运用,是法科学生必须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欠缺刑事法知识和运用能力学生,很难说是合格的法科学生其次,着眼于学生未来的职业选择,他们需要有刑事法的知识和经验。虽然加速进行的社会转型和体制改革使法科学生毕业后获得的刑事法律工作岗位在减少,但最终的从业人数依然庞大。忽略在校期间的刑事法学习和训练,是法学教育的失职第,能清楚陈述事实,因而几乎没有有效的自辩能力,加之对自行辩护普遍存在顾虑,他们很难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应有的,甚至是起码的辩护。在刑事诉讼关系中,这样的被告人无疑是弱势群体......”。
2、“.....获得较为专业的辩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社会应责无旁贷,也正好契合刑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目标,回避刑事法律援助,是诊所教育的缺憾。刑事诊所的学生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被告人的辩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其中经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是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监护人委托的公民,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被告人单位推荐公民。遵循这规定,刑事诊所课程的学生代理辩护有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要传授给学生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操作技能,更要通过特定的法律实践法律援助使所有参与者增强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代理真实法律论文刑事诊所课程建设社会分工,这是维护各类刑事案件被告人权益,全面推动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由是......”。
3、“.....与法院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获得法律许可的支持。目前,诊所学生要在审判前介入而开展刑事法律援助,是不现实的。相对而言,在案件起诉后,为刑事被告人充当辩护人而进入诉讼,较具可行性。要进行有效的辩护,必须清楚案件的事实,明确起诉方的指控以及证据,因此取得案卷材料是不可缺少的工作和环节,此所课程有其特殊的意义和重要性,课程建设和持续发展,其结果是法学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双赢。法律论文刑事诊所课程建设。进步讲,公民依法接受委托而代理辩护的案件范围,也没有特别限制。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强。基此,既能为有需要的刑事被告人施以援助,又能较好地保障诊所教学有实践资源......”。
4、“.....麻雀虽小,脏俱全,在实体内容和程序过程上,小案与大案并无本质的差别。在援助中,学生同样能得到经验性感受,而这种经验恰恰为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奠定了基础拾遗补缺,使更多的被告人得到刑事法律援助。在律师相对关注大案援助,无力顾及小案的情况下,由诊所学生补位,在客观上与律师援助形成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这种法律援助更有着广泛而迫切的社会需求。纵观我国的刑事审判,被告人无律师辩护的案件占有相当数量,在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这种案件的比重更高。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被告人欠缺经济能力,无力聘请律师而在这些被告人当中,相当部分的文化水平很低,对刑事法的规定了解甚少缺乏理解,甚至不能清楚陈述事实,因而几乎没有有效的自辩能力,加之对自行辩护普遍存在顾虑,他们很难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应有的,甚刑事法的知识和经验......”。
5、“.....但最终的从业人数依然庞大。忽略在校期间的刑事法学习和训练,是法学教育的失职第,刑事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制度内容运行要求适用方法。通过刑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学习,有利于是学生法律思维和能力的拓展,促进其他部门法学习能力和运用能力的提高。毫无疑问,刑事诊所课程是诊所法律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至是起码的辩护。在刑事诉讼关系中,这样的被告人无疑是弱势群体,他们需要也渴望得到刑事法律援助,获得较为专业的辩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社会应责无旁贷,也正好契合刑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目标,回避刑事法律援助,是诊所教育的缺憾。刑事诊所的学生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不仅大有可为,同时也是法律诊所自身公益目标的诉求和公益特征的折射。在诊所法律教育的体系建设中,刑事诊寻求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合作,借力发挥......”。
6、“.....在法律上没有根本性的身份障碍,但学生仅以公民身份参与诉讼,出庭辩护,还是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质疑,客观上成为种限制,从而减损刑事法律援助的参与度和效果。面对这样的现实,个较为可取的解决方式是寻求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团体合作,把学生开展的刑事法律援助融入政府和人民团体的法律援助之中,把掣肘和限制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刑事诊所课程建设甚至产生负面的社会反响,无论于法律援助还是于诊所教育本身,都是种损害。相反,刑事诊所课程的实践教学和法律援助,可以从小而简单的案件做起。这样的案件除了与学生的能力较匹配,被代理人的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维护外,其有利之处还在于由于量多分布广,案件的可获得性强。基此,既能为有需要的刑事被告人施以援助,又能较好地保障诊所教学有实践资源,使课程实践具有可持续这种案件同样能达到经验性学习的效果。麻雀虽小,脏俱全......”。
7、“.....得到他们的认同和支持,另方面要着眼于长效机制的建设,尽量避免案沟通的做法。因此不妨采取重点建设的方式,将刑事诊所课程的援助案件相对集中于些法院,使沟通常态化,同时可借助这些法院的渠道,向在押而未聘请律师的刑事被告人传递可提供法律援助的信息,并获得委托辩护意愿的信息反馈,保障刑事案件的案源,将诊所课程中出庭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落到实处。在现实的司法背景中,与法院建立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从此规定看,法院指定辩护的辩护人应当是律师,不能是公民,但是公民接受委托而充当辩护人的,并不在限制之内。人民法院组织法则从法院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实现的角度,扩展了委托辩护人的范围。该法第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
8、“.....在刑事诉讼关系中,这样的被告人无疑是弱势群体,他们需要也渴望得到刑事法律援助,获得较为专业的辩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社会应责无旁贷,也正好契合刑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目标,回避刑事法律援助,是诊所教育的缺憾。刑事诊所的学生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不仅大有可为,同时也是法律诊所自身公益目标的诉求和公益特征的折射。在诊所法律教育的体系建设中,刑事诊社会分工,这是维护各类刑事案件被告人权益,全面推动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由是,刑事诊所的援助主要应着眼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与法院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获得法律许可的支持。目前,诊所学生要在审判前介入而开展刑事法律援助,是不现实的。相对而言,在案件起诉后,为刑事被告人充当辩护人而进入诉讼,较具可行性。要进行有效的辩护,必须清楚案件的事实,明确起诉方的指控以及证据......”。
9、“.....此的本旨,选择案件不是以是否适合学生以及应否获得援助为标准,而是过分看重所谓案情重大和社会关注度,以致追求所谓轰动效应,把援助变成作秀,其结果可能是事与愿违,甚至产生负面的社会反响,无论于法律援助还是于诊所教育本身,都是种损害。相反,刑事诊所课程的实践教学和法律援助,可以从小而简单的案件做起。这样的案件除了与学生的能力较匹配,被代理人的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维护外,其有利之处还在于由于量多分布广,案件的可获得性法律论文刑事诊所课程建设实体内容和程序过程上,小案与大案并无本质的差别。在援助中,学生同样能得到经验性感受,而这种经验恰恰为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奠定了基础拾遗补缺,使更多的被告人得到刑事法律援助。在律师相对关注大案援助,无力顾及小案的情况下,由诊所学生补位,在客观上与律师援助形成社会分工,这是维护各类刑事案件被告人权益,全面推动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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