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示范性体现在第,由于这些案件来自全国各地,由各地各级法院选送,具有对全国总体的代表性第,由于是最高法院各权威机构认可并公开的案件,因而具有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第,由于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属于生效判决,因而具有定的有效性第,由于各地选送案件以及最高法院各单位选取案件时充分考虑到案件类型和性质的多样化,因而对学术研究而言具有定的标志性第,由于是公开发布的案件,因而对公民行为而言具有相当的规范性模范性和可预测性最后,由于本研究提取了这个范围内的几乎全部死罪案例共个,将抽样误差降低为零,因而具有研究依据上的准确性。问题是,样本中的何种信息对研究而言更有意义研究面临两个选择是记录案件中法官确认的学报年月,等等。参见邵新死刑复核权下放与回收的维思考,中外法学年第期。法律论文死刑适用......”。
2、“.....中国社会科学年第期。张志铭法律解释概念探微,法学研究年第期。陈金钊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法律科学年第期。陈金钊法律解释中的矛盾与选择,法商研究年第期。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年,第页。样本与分析框架本研究对样本的代表性客观性以及可推论性提出了较高要求,而我又不希望将结论局限在个地区的个法院,也不想忍受人们对样本抽取过程随机性的质疑。于是,解决方案便是使用示范性案例为研究样本。我所谓的示范性案例就是指来自最高法院各业务厅研究机构出版单位网站等权威机构公开发布发表的真实判决。所谓示范性体现在第,由于这些案件来自全国各地,由各地各级法院选送,具有对全国总体的代表性第,由于是最高法院各权威机构认可并公开的案件,因而具有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第,由于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属于生效判决,因而具有定的有效性第,由于各地选送案件以及最高法为......”。
3、“.....那么,不论谁对其应然的含义做出什么说明,也只是说出种意见而已。这样,与其给法官们的案头堆放上各种抽象且无约束力的意见,还不如让他们了解自己法官群体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平均解释。而这种从宏观上反观自己的过程,就离不开实证分析的方法。然而,在死罪阶梯的较高层次,价值论的法律解释观是法官们释法活动的种客观反映,法官的自主判断对死刑圈死缓圈的把握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这说明,至少在死罪问题上法律解释既有其确定性的面,又有其不确定性的面法官们能动的自主性选择既受到定限制,又不得不加以运用。换句话说,以法律解释为中介,从被解释的法条到法律适用结果之间的关系既非唯的条直线,又非完全不可预测的随意判断,而是由大量自主判断表现出来的集中趋势,说到底是个概率问题。既如此,与其笼统地将确定性或不确定性的应然本质属性强行粘贴到法律解释身上......”。
4、“.....以发现影响其确定性可预测性的各类因素,为控制或者绕开这些解释的相关学说。因为我认为,上述两个界限的掌握实际上是死刑适用中法官释法的过程,而法官适用法律中的法律解释,又是法律文本影响社会生活的最终环节,是最重要的法律解释。只有知道法官们实际上是怎样解释法律的,才可能从各种活生生的解释中发现区别,进而展开比较和应然性阐释。张志铭教授曾介绍过种法律解释的概念,后来又补充两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所谓法律解释就是指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种方式展示出来。是指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裁判中与法律适用相联系的种活动。陈金钊教授也认为,所谓法律解释就是指法官按照法律的规范意旨和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意义所作的阐明。因为如果没有法条与事实链接,条文原本是清晰的。正是在许多待处理的案件中,法律条文才呈现出解释需要。从解释的场景来看......”。
5、“.....而是法律欲调整的案件事实凸现出解释的必要性。实际情况是法律解释者如法官虽然得对文本中的字义进行解释,但更重要的则是为待处理案件找出合法的解决方案。所以,法律法律论文死刑适用文,根据明确的法律进行推理,而且可以根据社会上各种利益要求和国家的秩序要求从现实中归纳和创造出法律规范来,承认法律渊源的多元性,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非正式法源在构建审判规范时的作用。强世功和赵晓力也曾有过类似的分析。他们认为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论倾向或理论路径,种就是结构主义的观点或决定论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作为社会行动的法律解释最终是受套法律解释的规则或方法所决定,更重要的是法律解释这社会行动要受制于这样种被认可的规范结构法律是个全涉的规则体系,它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整个方面,即使在法律条款没有规定的地方,只要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可以发现法律在这方面的态度......”。
6、“.....这种观点强调行动者选择的自主性,行动者完全是个自由的主体,他的选择尽管要受到前见之类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不足以左右其选择的方向。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理论所支持的法律现实主义就持这样的理论路径,它主张法官的法律解释是项完全自由的社会行动。他们不受法律规范的约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张明楷死刑问题上学者与法官的距离谢望原死刑有限存在论,中外法学年第期贾宇死刑实证研究之死刑观的调查报告,法学评论年第期王世洲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北京大学学报年月,等等。参见邵新死刑复核权下放与回收的维思考,中外法学年第期。死刑适用关键词死罪阶梯死刑法律解释实证研究内容提要本文以最高法院示范性案例中的全部死罪案例为样本进行法律解释学的实证研究,发现了犯罪中是否构成死罪死罪中是否适用死刑死刑中是否立即执行的些重要不同。根据这些发现,文章认为法律解释既是规范判断又是自主判断......”。
7、“.....以呼唤死刑适用更大程度上向规范层面的回归。死罪圈死刑圈与死缓圈中国刑法第十条规定了两条关于死刑适用的重要界限是死与不死的界限,也即是否罪行极其严重是缓与不缓的界限,也即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至于何为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法律并未明确说明。于是,是否死罪,是否立即执行,在决定此事的司法机关那里很可能是个不太确定的问题。对这种不确定性的考察也许会承载着对生命的人文关怀为刑事法治的基本价值后者则是基于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而追求法的灵活性动态性和周延性,以实质合理性为刑事法治的基本价值。可以认为,刑法学中的主观解释论与季卫东陈金钊等所谓的客观主义解释论较为接近,即严格解释或者说文本主义的立场而刑法学中的客观解释论却与季陈等教授所谓的主观主义解释论基本同义,即自由解释或者说现实主义实用主义的立场。法律决定论与法官决断论。根据陈金钊的归纳,在法律解释问题上......”。
8、“.....法官通过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构成理论的逻辑推演,就可以解决切纠纷,法官不能有造法功能。法官的工作就是循名责实甚至言谈必轨于法。这种法律实证主义的倾向,假定了法律不仅是独立存在的,而且法律中隐含着解决问题的客观规范,法律学的任务按萨维尼的说法无非是合乎逻辑的概念计算。与法律决定论思想相反的是法的决断主义,这种思维模式不承认法官的决定具有真正的客观性,而认为法律的意义取决于法官的决断。当然这种容许法官决断并不是法官的任意,仅仅意味着法院不仅适用法律导致责任认定的不公正。在接下来的研究中,我将全部样本中的个法律问题逐归入这个类型,试图观察比较这类焦点问题与死刑适用结果之间的关系。现在,完成了样本和分析框架的交代,我们可以着手数据分析与讨论了。张志铭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年第期。张志铭法律解释概念探微,法学研究年第期。陈金钊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
9、“.....陈金钊法律解释中的矛盾与选择,法商研究年第期。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年,第页。法律论文死刑适用。然而,在死罪阶梯的较高层次,价值论的法律解释观是法官们释法活动的种客观反映,法官的自主判断对死刑圈死缓圈的把握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这说明,至少在死罪问题上法律解释既有其确定性的面,又有其不确定性的面法官们能动的自主性选择既受到定限制,又不得不加以运用。换句话说,以法律解释为中介,从被解释的法条到法律适用结果之间的关系既非唯的条直线,又非完全不可预测的随意判断,而是由大量自主判断表现出来的集中趋势,说到底是个概率问题究的数据调查阶段,我们对个样本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逐分析后提炼出个核心法律问题,然后将其分别归入个递进式的犯罪论分析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案件的争议问题分为动刑除刑量刑用刑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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