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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善意取得民法管理 -法律论文:善意取得民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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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善意取得民法管理》修改意见稿

1、“.....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月,认为两者在法理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诸方面皆有不同。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卷,第页。姚瑞光著,民法物权论,南图书,页。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著,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余立力论善意取得制度,载法学,年第期。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善意取得之对象也应符合法律的秩序和价值要求。申言之,善意取得之对象要件即为下述者。须不违背法律特别保护根据国情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法律常常考量对些系关国基的物件给予特殊保护。对于此类特殊保护之物件应不适用善意取得,系所当然。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类为国家禁止和限制流通物。此类物件受法律特别保护,不允许在社会上流通或广泛流通,第人取得该物,无论善意与否,都将因主体不适格而不能取得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

2、“.....国家籍此对此类物件予以特别保护,旦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无论是权利人还是占有人都不得转让,转让则破坏了法律的强制效力,势必被法律否定,第人则不能籍善意而取得该项财产。须的,无偿转让只是种例外情况,在商品流通中所占比例极小,个虽善意但无偿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将财产返还,般来说无碍商品交易的安全和财产的流转。另方面,从种益角度说,由于第人在受让时未给予相应的给付,如另将财产返还原所有人,也并不影响他原有的利益。如因保管搬运等付出了了代价,可向无权转让人要求赔偿。再者,将未付出适当代价的财产据为己有而伤害他人利益,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不符,且与传统道德不合。在前苏联及德国民法上,无偿取得的善意第人也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如年苏联民法典第条规定如果财产是无偿地从没有出让该财产权利的人那里取得的,则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德国民法典第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当然,殊保护......”

3、“.....系所当然。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类为国家禁止和限制流通物。此类物件受法律特别保护,不允许在社会上流通或广泛流通,第人取得该物,无论善意与否,都将因主体不适格而不能取得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私行为不能防碍公行为,国家籍此对此类物件予以特别保护,旦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无论是权利人还是占有人都不得转让,转让则破坏了法律的强制效力,势必被法律否定,第人则不能籍善意而取得该项财产。须不违背公序良俗善意取得制度是把双刃剑,其具有优越性的同时也会带来定的副作用,因而需要强调公平与道德原则,润滑其运作,以防被滥用。此类情形,也有两类为些具有重大特殊人身法律论文善意取得民法管理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月,认为两者在法理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诸方面皆有不同。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卷,第页。姚瑞光著,民法物权论,南图书,页......”

4、“.....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余立力论善意取得制度,载法学,年第期。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本文以个新的视野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滥觞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等方面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涵。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王泽鉴著民法物权时未给予相应的给付,如另将财产返还原所有人,也并不影响他原有的利益。如因保管搬运等付出了了代价,可向无权转让人要求赔偿。再者,将未付出适当代价的财产据为己有而伤害他人利益,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不符,且与传统道德不合。在前苏联及德国民法上,无偿取得的善意第人也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如年苏联民法典第条规定如果财产是无偿地从没有出让该财产权利的人那里取得的,则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5、“.....当然,如果无偿取得人再转让的话,对于再受让人来说则可适用善意取得而获得财产权。取得之对象要件国内学者常以动产权利不动产等具体财产作为善意取得的对象要件。而笔者以为,具体财产对象故善意取得本身也具无因性。事实上,物权无因性原则过分偏重于对让受人的保护,不合公平原则,晚近,德国民法学界开始检讨无因性理论,认为无条件地适用无因性,使其绝对化,必然会得出有悖法理情理的结论,进而提出无因性之相对化理论而善意取得正是这种无因性之相对化理论的表现形式之。善意取得的原始性多数学者认为,因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原始取得。法律论文善意取得民法管理。余淑玲著善意取得制度初探,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期。余立力论善意取得制度,载法学年第期。注如日本民法第条,瑞士民法第条以及我国民法第条均作了类似规定。注彭学龙等著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别无因性原则......”

6、“.....目的是为维护物权的公示公信力,维护社会第人与公示物权所有人进行交易的安全性,体现物权的对世性。而善意取得制度同样是为保护第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也许者在历史渊源上没有真正的必然联系,但其本质具有内在逻辑的致性。从其构成要件观之,者为种属,善意取得制度可以理解为无因性原则的个类别,或者说是为剥夺恶意第人的所有权,克服绝对化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弊端,从物权安全保障角度设立的个制度。故善意取得本身也具无因性。事实上,物权无因性原则过分偏重于对让受人的保护,不合公平原则,晚近,德国民法学界开始检讨无因性理论,认为无条件地适用无因性,使其善意取得为盗赃物和遗失物。这里要区分盗赃物与遗失物,盗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其理由在于盗窃是侵犯良好治安秩序的行为,法律禁止盗赃物在社会上流通,且每个人都有对自己财产取得的合法性的注意义务......”

7、“.....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基于经济关系的稳定如盗赃被多次转让和基于维护信用如货币及不记名有价证券等,可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对于遗失物包括走失的动物,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在定条件下,拾得人可取得所有权,在此情形下无适用善意取得之必要。我国立法并未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承认。对于盗赃物和遗失物,我国司法实践没有作区分,只要是者,不论转让几手,所有权人对化,必然会得出有悖法理情理的结论,进而提出无因性之相对化理论而善意取得正是这种无因性之相对化理论的表现形式之。善意取得的原始性多数学者认为,因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原始取得。法律论文善意取得民法管理。有偿交易财产的转移占有,必须通过交易活动来实现,这种交易,是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法律行为。赠与继承等无偿法律行为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首先,从商品流通的整体而言......”

8、“.....在商品流通中所占比例极小,个虽善意但无偿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将财产返还,般来说无碍商品交易的安全和财产的流转。另方面,从种益角度说,由于第人在受余淑玲著善意取得制度初探,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期。余立力论善意取得制度,载法学年第期。注如日本民法第条,瑞士民法第条以及我国民法第条均作了类似规定。注彭学龙等著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别,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月,认为两者在法理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诸方面皆有不同。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卷,第页。姚瑞光著,民法物权论,南图书,页。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著,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余立力论善意取得制度,载法学,年第期。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有高下之别......”

9、“.....对交易中出让人权利之瑕疵,社会般大众能够知道则行为人所持不知之理由不能成立,行为人不具善意,如果社会般大众不能知道此情形则推定行为人不知,为交易行为时即具善意。社会般大众标准的判断尽管比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判断更具合理性,但同样存在不易操作的缺陷。片面强调客观标准,难免以偏概全,有失公允。因而也有学者主张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但此举易造成法学概念模糊混淆,不利于法学发展。时间标准善意的时间标准即为在善意取得财产中行为人的善意分野和存续的时间。善意取得中行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前者认为,行为人必须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行为的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后者认为,只要行为人不知或不应知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相对人没有权利,即为善意。此说似执着于端,不利于把握住善意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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