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确地说,应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严格控制在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的范围内。法律论文罪死刑量刑探讨论文。罪死刑量刑探讨论文摘要罪是种严重危害女性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的严厉制裁,我国刑法第条规定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法律论文罪死刑量刑探讨论文。惩罚是为了改造和教育。为了惩罚而惩罚,是对文明人的羞辱。无论死刑是的刑罚还是最次要的刑罚,它都是社会控制制度的副产品,而不是社会控制制度的目的。然而,科学的证据表明,死刑并不是打击犯罪的工具。死刑对的威慑程度并不比终身监禁惩罚力度强。执行死刑是种暴力行为,会产生野蛮的效果,不仅引发罪犯的暴力倾向,甚至还会引发公众的暴力倾向。而且,死刑对犯罪没有有效的威慑作用。犯适用死刑不利于我国刑法目的的实现。刑罚作为国家的种强制方法,它本身并......”。
2、“.....对罪适用死刑进行严格的控制。注释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杨守福著罪之质疑李云龙死刑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贾宇死刑的理性思考与现实选择法学研究杂志李林论我国立法与适用法律的冲突及协调,载法学胡云腾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杨守福罪之质疑人们般都会承认,单纯的,也就是不对身体的其他部位造成任何伤害的,对妇女身体充其量只造成轻微的生理伤害,但为何法律对这种犯罪的制裁会如此之重呢这是不是意证永不错杀,而旦错杀,将会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因生命对于个人来讲只有次,其不可逆转性使其显得无比珍贵,旦被剥夺,将是用多少金钱也无法弥补的。而且司法机关错命也会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理由,处死罪犯有可能消灭了活证据,无异‚灭口‛,不利于打击和惩处严重犯罪。我国应对现行刑法关于罪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及时制定新的法律以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
3、“.....我国是个大陆法系法典化传统的国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来看,法律是应该也是必须完善的,但是由于法律有固有的滞后性的特点,成文化的法典从颁布施行的法律论文罪死刑量刑探讨论文下了无尽的伤痛,尤其是对死刑犯的子女,由于失去亲人的痛苦,经济上的困难,社会上的歧视会使他们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要么悲观失望,自暴自弃,要么仇视社会,自我封闭,严重的还可能重蹈其父母覆辙,走上犯罪道路。适用死刑还会在刑事诉讼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理由之是,适用死刑不可能保证永不错杀,而旦错杀,将会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因生命对于个人来讲只有次,其不可逆转性使其显得无比珍贵,旦被剥夺,将是用多少金钱也无法弥补的。而且司法机关错命也会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理由,处死罪犯有可能消灭了活证据,无异‚灭口功能与死刑不具有特别的个别预防功能之所以自死刑废除论,便是因为死刑因不具有预防犯罪的特别效果而不符合制刑的遏制性规定......”。
4、“.....死刑的副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会鼓励犯罪分子更凶残,更无节制的实施犯罪。这是因为,死刑的威吓后果将犯罪人逼上了绝境,使其丧失了生的希望,从而采取孤注掷的行为。如实践中常见的,有的犯罪分子实施了之后为灭口而又,在‚杀个够本,杀两个赚个‛的心理支配下,无节制的等等。其,为青少年造成的心理暗示。说‚死刑是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教唆犯‛不无,死刑的威吓后果将犯罪人逼上了绝境,使其丧失了生的希望,从而采取孤注掷的行为。如实践中常见的,有的犯罪分子实施了之后为灭口而又,在‚杀个够本,杀两个赚个‛的心理支配下,无节制的等等。其,为青少年造成的心理暗示。说‚死刑是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教唆犯‛不无道理。方面,我们教育青少年要遵纪守法,不能,另方面我们自己又在大量地合法地,使青少年头脑中形成‚人还是可以杀的‛这样的误导,其实是在起坏榜样的作用。其,对死刑犯家属也产生负面影响......”。
5、“.....他本人倒是死了之,而给他的家人则留人率下降的结论呢当然,趋利避害,趋乐避苦,‛好死不如赖活者‚是般人的常识,但具体到每个犯罪者,死刑对其所产生的威慑力的是不同的,会因人因罪因时不同而不同,对有些胆大妄为的亡命之徒,自信犯罪后不致被发觉者以及遇事冲动者,还有基于政治信仰而犯罪者,意志坚定,蔑视死刑者,死刑对其不起任何威慑作用,相反将其判处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将会比死刑更有效。总之,笔者认为死刑和其他刑种样,都有定的威慑作用,但切不可片面夸大,把预防犯罪的目标寄托在扩大死刑适用上,是很危险的也是非理性的。之所以均不否认死刑具有般预防与个别威慑程度并不比终身监禁惩罚力度强。执行死刑是种暴力行为,会产生野蛮的效果,不仅引发罪犯的暴力倾向,甚至还会引发公众的暴力倾向。而且,死刑对犯罪没有有效的威慑作用。犯适用死刑不利于我国刑法目的的实现。刑罚作为国家的种强制方法,它本身并无任何目的......”。
6、“.....我国刑罚的目的只有个,那就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般预防。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预防他本人再次犯罪,般预防则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社会上其他人犯罪。那么死刑是否真的就能达到防的作用,但又均认为死刑是种不必要的刑罚,这是因为其认为,在死刑之外还存在种恶或代价小于死刑但作用不亚于甚至还大于死刑的选择,即终身监禁。因为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终身监禁剥夺的只是人的自由,却可给人持续的畏惧,因此,死刑的代价大于威慑作用小于终身监禁。另方面,死刑剥夺人的生命,终身监禁只剥夺人的自由,而两者所收到的个别预防之效大致相同,既同样是使受刑人终身不再犯罪,相应地,死刑的代价大于但个别预防作用同于终身监禁。因此,死刑因在总体上代价大于而收益小于终身监禁而是种不必要的刑罚......”。
7、“.....按照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的进步解释,‚最严重的犯罪‛应该是指造成致死或者其他及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死刑只应分配于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犯罪的范围内。准确地说,应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严格控制在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的范围内。法律论文罪死刑量刑探讨论文。罪死刑量刑探讨论文摘要罪是种严重危害女性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的严厉制裁,我国刑法第条规定最严重的故意犯罪的范围内。而我国刑法第条规定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的,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本身就违背国际通例和死刑的配臵标准。刑法第条罪规定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之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应理解为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因为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权益价值显然低于生命权益的价值,将罪规定为死刑罪名......”。
8、“.....若将致人重伤死亡解释为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就会在本已不当的立法例下还人为增加罪死刑的适用。从另个角度看,不将本罪,笔者的建议是对现行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废止,使法律与时俱进加强法律解释,赋予法律适应现实生活新的活力。结语从中国目前现状看,从立法上大规模地废除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低于生命权益价值的不应配臵死刑的罪名的死刑,不大现实。具有现实性的是从刑法解释论上,包括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进行死刑的司法控制,对罪适用死刑进行严格的控制。注释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杨守福著罪之质疑李云龙死刑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贾宇死刑的理性思考与现实选择法学研究杂志李林论我国立法与适用法律的冲突及协调理。方面,我们教育青少年要遵纪守法,不能,另方面我们自己又在大量地合法地,使青少年头脑中形成‚人还是可以杀的‛这样的误导,其实是在起坏榜样的作用。其......”。
9、“.....对罪犯适用死刑,他本人倒是死了之,而给他的家人则留下了无尽的伤痛,尤其是对死刑犯的子女,由于失去亲人的痛苦,经济上的困难,社会上的歧视会使他们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要么悲观失望,自暴自弃,要么仇视社会,自我封闭,严重的还可能重蹈其父母覆辙,走上犯罪道路。适用死刑还会在刑事诉讼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理由之是,适用死刑不可能保防的作用,但又均认为死刑是种不必要的刑罚,这是因为其认为,在死刑之外还存在种恶或代价小于死刑但作用不亚于甚至还大于死刑的选择,即终身监禁。因为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终身监禁剥夺的只是人的自由,却可给人持续的畏惧,因此,死刑的代价大于威慑作用小于终身监禁。另方面,死刑剥夺人的生命,终身监禁只剥夺人的自由,而两者所收到的个别预防之效大致相同,既同样是使受刑人终身不再犯罪,相应地,死刑的代价大于但个别预防作用同于终身监禁。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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