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另面,退步讲,人有否意思自由本来是个存在论的问题,但在目前科学尚未解明这神秘时,我们不得不对此作价值论的思考。换言之,我们只能回答是否应当假定存在意思自由,对我们人类现在和未来的生活而言假定意思自由存在与假定意思自由不存在哪种更好。在此情形下,如果我们选择人没有意志自由,那无疑是对宿命论的接受,其最终结果是人被物化,整个世界变成死亡的世界。人的存在价值也失去了依存之所。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般将犯罪定义为不法且有责的行为,亦即行为不法并不必然意味着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有责,如果行为人对于其不法行为欠缺有责性,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析言之,有没有责任的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是对行为人之所以为不法行为的原因的评价,也即的国家社会安全需求不能被忽略,应提倡在法规范期待下的行为人标准说。步主体选择性考察前述犯罪动因的存在仅仅是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提供了必要条件,换言之......”。
2、“.....此处须判断如下问题这里包括两种情形尽管客观上存在重大利益冲突,但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此客观情况的存在,其行为的选择是出于其他的原因而非客观情况的影响,因此不能以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或降低为由减免责任。客观上存在重大利益冲突,而且行为人也认识到,但这冲突事实上并不是行为人选择为违法行为的动因,从而对行为人的主体选择性没有影响,故不能认为期待可能性消失或减少。择其他不违法手段的可能性般情况下,行为人所面临的重大利益冲突在逻辑和事实上有非紧急与紧急之分。在此两种情形下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不尽致。非紧急情况下的期待可能性判断问题。在重大利益冲突不是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同样需要判断行为人有无选择其他不违法手段的可能性。判断的方法在于要充分考虑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综合分析行为人有没有选择其他不违法手段来摆脱眼下困罪的功能。典型者如......”。
3、“.....者的期待可能性大小主观恶性显然有别,而且现实危险也不尽致前者被认为是种普遍存在的危险后者则仅仅使那些有仇人并且这些仇人的仇恨已经达到极度仇恨的人感到害怕。所以,期待可能性既有质之有无的判断,也有量之大小的衡量。可能造成期待可能性消失或弱化的情形很多,择其要者,可大致概括为如下几大类行为人自身的重大利益受到威胁第,行为人的人身安全遭受重大威胁。霍布斯曾言如果个人是由于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作出违法的事情,他便可以完全获得宽宥,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个人放弃自我保全。这里的人身安全包括生命权与健康权。这两种权利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之,因而当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胁时,为保护其权益,行为人不得已而实施危害行为时,应认为期待可能性丧失或耗弱,从而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第,行为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利益受到威胁。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定的物质基础,当主体赖以生存的重大物质利益受到威胁时......”。
4、“.....更是人类所面临的最微妙最复杂的问题之。意志是否自由,如何判断困境之所在。方面,在非决定论看来,人类的意志自由是绝对的,无须证明和判断。另方面,在决定论的视野里,先进的科学实证成果不仅没有为其对手非决定论者提供新的有力支持,相反,人们长年来对于人类或其他动物脑科学研究,似乎提供了决定论者更多论据。但经验显示,对于自然事实的认知是永无止境的,换言之,我们会永远处于物质的状态,因此如果要说世界上的每个人的现象都被证明为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或是证明为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才能算是自由或不自由的证明,那么此意义的自由或不自由是永远没有证实可能性的个命题。无奈,这是意志自由,从而也是期待可能性判断所必须面临的困境所在。出路之所在。科学的研究并没有办法简单地阐明人是自由或不自由的。科学可以种程度理解人类行为的反应模式......”。
5、“.....对此事实,我们可称其为相对意志自由。在相对意志自由的范畴下,只要准如何此等问题的解决于理论和司法实践皆有重要价值。期待可能性与相关问题之关系就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理论的共性而言,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是否必要,两大关键问题必须厘清第,期待可能性与责任意志自由的关系第,期待可能性与故意过失责任能力的关系。责任意志自由与期待可能性在学说史上,对刑事责任的根据和正当性的诉求,先后有道义责任论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目的行为论的责任论社会责任论等学说。其中,道义责任论规范责任论和目的行为论的责任论均在不同程度上承认责任须以行为主体的意志自由为前提心理责任论将故意或过失等同于责任,从而回避了意志自由的问题而社会责任论则试图切断责任与意志自由的内在联系,认为基于社会防卫的需求,人是否自由的问题其实并不重要。此外,现在也有学者努力从其他角度重新建构责任概念的核心思想。如雅各布斯教授提出机能性的责任概念......”。
6、“.....提出罪责应当理解为不顾规范可法行为有责,如果行为人对于其不法行为欠缺有责性,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析言之,有没有责任的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是对行为人之所以为不法行为的原因的评价,也即行为人在定条件下为适法行为与否的主体选择性的考量,其实质是对行为人意志形成过程的规范性价值评判,是个意志自由的问题。因此,所谓责任实际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对于所做的事情的控制可能性的问题,或者是法规范对于行为人为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通过以上论述,可得出如下结论其,责任的判断必须以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为前提,从种意义上讲,责任的判断过程,很大部分是期待可能性的判断过程,从而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是必要的其,期待可能性的内核是行为人特定条件下的意志自由,前者是意志自由规范性判断的结果,后者则是期待可能性判断的实质对象......”。
7、“.....如前所述,期待可能性判断的实质是对意志自由质与量的考察。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核心,自由意志与定命论的矛盾,是贯穿从断。另方面,在决定论的视野里,先进的科学实证成果不仅没有为其对手非决定论者提供新的有力支持,相反,人们长年来对于人类或其他动物脑科学研究,似乎提供了决定论者更多论据。但经验显示,对于自然事实的认知是永无止境的,换言之,我们会永远处于物质的状态,因此如果要说世界上的每个人的现象都被证明为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或是证明为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才能算是自由或不自由的证明,那么此意义的自由或不自由是永远没有证实可能性的个命题。无奈,这是意志自由,从而也是期待可能性判断所必须面临的困境所在。出路之所在。科学的研究并没有办法简单地阐明人是自由或不自由的。科学可以种程度理解人类行为的反应模式,但是却又无法完全理解人类行为反应模式,对此事实......”。
8、“.....在相对意志自由的范畴下,只要人类的自由没有完全被否定,人类依然有控制自我与控制外在的希望。所以,期待可能性的判断的出路是在法规范指引下对相对意志自由进行判断。这意味着,在具体个案中要正确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责任判断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时自行为人外部环境和条件来考察,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具有选择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则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有非难可能性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没有选择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无期待可能性,则行为人即使选择了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亦不负刑事责任。在德日阶层犯罪论体系下,期待可能性般被臵于责任论来论述。在我国学界,主张合理引入期待可能性及其理论的见解逐渐有力。尽管国内外学者在诸多问题上尚存歧见,但我们认为至少有点可以肯定期待可能性的存在是刑事责任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是责任判断不可或缺的环节。于是,如下问题值得研究其......”。
9、“.....如何判断期待可能性判断的步骤其,承认意志自由,是对人的主体性和价值的尊重,是对人性的肯认。方面,犯罪只是个体失衡后自我平衡的路径之,是人类基于意志自由和人的主体性而自我调适的表现之。对犯罪行为追究责任,以刑罚加以惩罚也是对人的主体性和人格的尊重之需。另面,退步讲,人有否意思自由本来是个存在论的问题,但在目前科学尚未解明这神秘时,我们不得不对此作价值论的思考。换言之,我们只能回答是否应当假定存在意思自由,对我们人类现在和未来的生活而言假定意思自由存在与假定意思自由不存在哪种更好。在此情形下,如果我们选择人没有意志自由,那无疑是对宿命论的接受,其最终结果是人被物化,整个世界变成死亡的世界。人的存在价值也失去了依存之所。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般将犯罪定义为不法且有责的行为,亦即行为不法并不必然意味着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有责,如果行为人对于其不法行为欠缺有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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