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的获益必然意味着其他方的受限。但这种说法有个缺陷,即无法把认可和登记包括在内,认可和登记是对事实的官方承认记录,以便查询,是对已有权利的确认和记载,不存在赋权与限权问题,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已明确将这两种行为涵盖在内,因而这个矛盾似乎无法用赋权限权说来解决。就验证说而言,首次将权利理论引入行政许可领域,并明确指出,权利的赋予是由宪法和法律来完成的,行政许可相应规则和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有个许可权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精简统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个窗口对外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多个内设机构审查的,应当确定个机构统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站式服务行政许可依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个部门受理许可申请......”。
2、“.....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允许更正补充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计算等类的,行政机关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此种服从全局利益,防止公共事物的悲剧。正如前文所说,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导致集体行为的非理性,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对于社会来说不失为场无意识的悲剧,为了达到保护公益的目的,行政许可法同时也赋予了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行政许可法第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第条规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隐患的,应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第条规定当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时,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许可,并给予警告......”。
3、“.....而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都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条规定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内组织听证。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到,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具有同等的地位,在申诉听证等方面同样受到保护。还有针对社会公众的程序保护规定,如行政许可法第条规定了起草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省级地方规章等草案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第条规定实施许可法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法律论文剖析行政许可法价值发展前提。相反,如果行政相对人与政府地位畸轻畸重,没有达到定的平衡,法律过度的考虑了方的利益,那么也就没有平等可言......”。
4、“.....任何追求平等的愿望都是空中楼阁,没有实现的可能。只有当双方都具备足以抗衡的力量,才有实现各自利益的希望,形式平衡只有转化为事实平衡才有真正的平等可言。结构平衡化行政许可法的法律价值法律是人类社会全体成员对保障自身利益与意志实现的秩序追求的最高表现形式,是利益在冲突中寻求平衡的必然结果。通过对行政许可性质的分析我们看到,行政许可的实质是平衡公益与私益,权利与权力。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我们认为,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规范应注意到各方利益的协调,解读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斜才能保证双方处于种事实平衡的状态,也才能使双方都有实现各自利益的可能。法律论文剖析行政许可法价值发展。第,保证公益,维护有序社会。行政许可法第条就把类事关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经济生态环境的重大事项列入事先行政许可的范围。第条也规定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上缴国库,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5、“.....为社会公共事业打好坚实的经济基础。第条在监督坚持检查方面要求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置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第,重视复效应,保护各方权利。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中比较典型的复效行为,也就是于弱势群体的地位时,只有法律上的定倾斜才能保证双方处于种事实平衡的状态,也才能使双方都有实现各自利益的可能。这种动态的实质的平衡也正是平等的前提。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中所指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行政机关等,因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同样应遵循平等原则,而这种平等就需要以两者的平衡为前提,地位尚未平衡,平等又从何谈起在现实生活中,相对人常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因此就需要考虑给予其相应的救助措施,如举证责任听证制度监督权利等,通过这些倒置的不对等关系平衡了双方关系,既保证了相对人的利益......”。
6、“.....最终构成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法律地位的总体平等,因而动态的实质的平衡是总体平等的与回答形成了不同的理论模式,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等。由权力本位出发,管理论将行政许可看作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工具,因此缺乏对相对人的权利重视而片面强调其义务,且义务主体仅为相对人而非政府。相反,由权利本位出发,控权论则主张行政法旨在保护公民权利控制行政权力,尽管这种观点强调遏制行政权的滥用,具有定的积极意义,但它忽视了行政法也有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的作用。前两种观点虽然存在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根本区别,但有个共同点,既都是从方主体的角度来看待行政许可,因而都不同程度的有弊有利。从对行政许可性质的法理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许可的本质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相对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平衡,现代行政法应当在维护监督置的不对等关系平衡了双方关系,既保证了相对人的利益,又保障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7、“.....因而动态的实质的平衡是总体平等的前提。相反,如果行政相对人与政府地位畸轻畸重,没有达到定的平衡,法律过度的考虑了方的利益,那么也就没有平等可言。当法律的天平本身就处于种不平衡状态时,任何追求平等的愿望都是空中楼阁,没有实现的可能。只有当双方都具备足以抗衡的力量,才有实现各自利益的希望,形式平衡只有转化为事实平衡才有真正的平等可言。结构平衡化行政许可法的法律价值法律是人类社会全体成员对保障自身利益与意志实现的秩序追求的最高表现形式,是利益在冲突中寻求平衡的必然结果。通过对行政许可性质的政主体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之间,谋求种平衡通过对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有效激励和制约,实现两者的结构性平衡,以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确保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这种平衡论体现出权利义务并存公益私益兼顾的观念,不仅与现代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致......”。
8、“.....平衡也并非种静态的平衡,而是在不断的动态变化中的。在定的衡平状态中,公益与私益权利与权力的本质并没有变化,其中的冲突只是得到了暂时的控制和制约,并没有消除。因此,平衡是相对的,冲突是永恒的。这也是法律必须不断修正更新和完善的原因。同时,这种平衡也非形式上的平衡。当方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时,只有法律上的定倾就折衷说而言,是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分别肯定了赋权说和解禁说,体现了不同主体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但也不可避免的兼有前两种学说的缺陷。就赋权限权说来看,则是以另个角度对受益的相对人和其他相对人产生的不同效果方面来解释的,方的获益必然意味着其他方的受限。但这种说法有个缺陷,即无法把认可和登记包括在内,认可和登记是对事实的官方承认记录,以便查询,是对已有权利的确认和记载,不存在赋权与限权问题......”。
9、“.....因而这个矛盾似乎无法用赋权限权说来解决。就验证说而言,首次将权利理论引入行政许可领域,并明确指出,权利的赋予是由宪法和法律来完成的,行政许可过行政许可的实质后,我们再回过头看看行政许可行为在现实中的表现过程。毕竟,对内部实质的分析还是为了指导现实,而分析现实表现也是为了更好的理解具体法律的价值。如上文所说,行政许可的实质是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那么在现实中,个人利益表现为对权利的追求与保护,而社会利益的实现则依赖于政府权力的实施,即两种利益的冲突转化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是验证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资格与条件加以验证,并给予合法性的证明。就赋权说而言,该观点最直观的描述了行政许可对行政相对人的作用使自然人或法人获得了从事项活动的权利,使这个权利从无到有然而却忽略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本身是无权赋予相对人权利的。应有权法把认可和登记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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