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认为,从严谨的概念法学角度出发,对这两个概念予以区分是有意义的。因为我国民法理论将占有视为种事实而非权利,因此,以物权请求权涵盖基于占有的请求权似有不当。但同时,如果从法学术语的使用习惯角度讲,因单纯之占有状态的保护与基于本权的占有保护并无质的区别,因此,将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这个概念作同义使用,亦未尝不可。故本文并未严格区分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这两个概念是作同义使用的。姚瑞光民法物权论,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年版,第页。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郑玉波民法物权,民书局年版,第页。谢用于地役权,其理由是地役权是不以占有他人不动产为特征的他物权,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不包含占有的权能,供役地仍然由供役地人占有,因此......”。
2、“.....如果供役地灭失,包括由相对人的原因而导致的灭失,则地役权随之灭失,此时更谈不上地役权的返还请求权了。在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上保有定的建筑物或工作物的场合,如在供役地上搭建畜舍引水管雨棚桥梁等,而该等建筑物或工作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占时,地役权人若请求返还,实为行使所有权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非基于地役权提起的返还请求权。即使在地役权的占有与需役地人的占有相结合而同被他人掌握的情况下,例如占有需役地的善意的非所有人将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的设施如引水设备毁弃而易以其误认为较好之设备,此时也并非地役权人的占有受有侵害,而是地役权的行使状态受到妨害,地役权人完全可以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请求相对人,属物权法上的实体权。确认物权请求权适用于所有权的保护,当无疑问。那么,用益物权是否也有确认物权请求权的呢对此,我认为,在用益物权中,也会发生请求权人是否存在用益物权,以及对用益物权的内容发生争执的情况......”。
3、“.....用益物权也应有确认物权请求权的适用,以更全面地保护用益物权。地役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在用益物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均适用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且其适用的条件与所有权基本相同。对此,应无疑问。同时,地役权可以适用确认物权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亦为学者所赞同。有疑问的是,地役权是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地役权准用基于所有权的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但并无准用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韩国民法典第条亦规定,所有物的妨害排除妨害预防请求权准用于地役权,亦无准用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可见,在德国韩国民法上,地求权,其理由有其,从物权的请求权系基于物权而生的权利这点思考,物权必须存在应当是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没有物权便没有物权的请求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发生于物权是否存在不清楚,或产生于物权归属于谁有疑问的场合......”。
4、“.....这与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有别。其,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并非基于物权本体而发生,而是基于程序法而享有,它不属于实体权利,而是程序法上的权利。就此看来,也不宜把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归类于物权的请求权。我认为,否定说的理由不无定道理,但其理论根据并不充分。第,从逻辑上讲,将确认物权作为种物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自身的含义并不矛盾。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是否享有物权和对物权内容存在争议。就第种情况而言,首先是有物权的存在,然后才有就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的情形,因此从概念上讲应当属于物权请求权,对此不应存有争议。有疑问的是第种情况,即物权存在与否有争议。持否定说的学者就认为,法律论文论物权请求权效力物的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后仅于间接占有人的地位,若竟请求向自己返还,则使所有权人由间接占有人变为直接占有人,从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变成无权占有。因此......”。
5、“.....但所有权人得请求侵占人向用益物权人返还标的物,使自己回复本来的间接占有的地位。但是,在用益物权人放弃其请求权时,所有权人得请求侵占人向自己返还。论物权请求权效力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物权效力概说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用益物权与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对论物权请求权效力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用益物权与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数个用益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不仅表现为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也表现为用益物权的追及效力用益物权能否适用基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关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立法例确认物权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地条条条等规定地上权地役权传贳权等都准用第条条的规定。第种模式是仅规定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而他物权中又仅规定地役权准用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对其他类型的他物权则不予规定......”。
6、“.....如前述地区民法第条规定。第模式是既不规定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更无关于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规定,但对占有的保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日本民法采取这种模式,于‚占有权‛章规定了占有的保护。但是,日本判例上承认物权请求权,认为基于所有权的效力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其危险,而且理论上都致承认物权请求权,认为效力上弱于物权的占有尚且受占有之诉的保护,具有支配性的物权当然更能据以提起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或妨害预防请求权。所以,根据占有诉权进行类推,应承认物权的请求权。我认为,上述立法例均不可取。第种立法例参照条文过多,不利法律适用第种立法例会导致产生对地役权之外的他物权能否适用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关系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由于用益物权设定后,在同标的物存在着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因此,当标的物被他人侵害时,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均享有物权请求权。对此......”。
7、“.....对权利人的保护至关重要。我认为,用益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即方放弃或丧失物权请求权,并不影响他方的物权请求权的存在和行使。同时,这两种物权请求权也是并存的,即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均可基于其本权而行使物权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用益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之间的冲突问题。例如,当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所有权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要求侵占人向所有权人返还被侵占的标的物而用益物权人也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要求侵占人向用益物权人返还被侵占的标的物。此时,若支持所有权人的主张,将发生所有人取得较物被第人侵夺前大的权利而侵害用益物权人利益的结果。因权反而不能享有基于本权的请求权,岂不悖于逻辑我认为,用益物权应当适用物权请求权。第,就支配权的属性而言,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种,亦属于支配权。因此,基于这种支配权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自应适用于用益物权......”。
8、“.....即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的性质。第,就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而言,用益物权不适用物权请求权不符合权利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是平等的关系,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这种平等关系,所有权适用物权请求权,用益物权亦应适用物权请求权。第,就用益物权与占有的关系而言,用益物权不适用物权请求权,不利于对用益物权的保护。如果仅赋予用益物权占有请求权的效力,则用益物权人只能根据占有关系保护其权利,这虽然也能达到保护用益物权的目的,但毕竟保护的途径单。如果用益物权既适用物权请求权,又适用占有请求权,则对用益物权的保护可谓全面。这正如所有权样,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而得到保护。资保护,法律上对地上权等物权之保护,自无较其为薄之理由。准此以言,除所有权及地役权,民法上已明定有物上请求权者外,其他物权亦应认有物上请求权,方能符合物权之保护绝对特质......”。
9、“.....难以享受法律所赋予使用土地之利益。民法规定地役权准用民法第条规定,或许是认为地役权权人未占有供役地,不能主张民法第条规定之占有人物上请求权,故特使其准用主张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这立法理由,固可赞同,但不能作为地上权人不能享有民法第条所定请求之理由。地上权与地役权同为定限物权,同以物之用益为内容,差别处理,违反‚相同者,应为相同处理‛之平等原则。所有权系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地上权等其他物权系对物为部分支配的权利,支配范围虽有不同,但其同为支配权之性质,并无差异。为保护地上权等其他物权,民法第条应有类推适用关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立法例关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立法例,各国所采取的模式存在较大差别,概括起来主要有种模式第种模式是在详细规定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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