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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共同受贿犯罪刑法 -法律论文:共同受贿犯罪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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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共同受贿犯罪刑法》修改意见稿

1、“.....其通常以共同占有受贿款物为特征。后者指国家工作成员的贪腐为特点,而分别占有型的受贿,则明显以公共权利的集体腐败为特征。无须讳言,集体腐败比个别贪腐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当受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如果对于危害更大的分别占有型受贿仅仅按照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追究刑事责任,较之于共同占有型的受贿均按受贿总额承担刑责来说,事实上会有致的见解,即共同受贿人应当对受贿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哪怕行贿人将贿赂物品在受贿人之间作了明确的分配,如将名牌手表裘皮大衣和笔记本电脑分别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妻子儿子使用。在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数额时,我们无疑应当认定件物品的总和数额,而不能将件物品分开来作独立评价。否则,将属于非国家工分别占有型的共同受贿犯罪按照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确定刑事责任,其所凸显的完全是个人责任,几乎绝对排斥了具有因果联系的他人罪责的考量余地......”

2、“.....进而也否定了共同受贿犯罪的基本性质,因而在法理上是不无欠缺的。另种意见认为,刑法第条中规定的受贿法律论文共同受贿犯罪刑法同受贿的总数额对于分别占有型受贿,应当认定各共犯人实际得到的款物数额即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对于共犯人部分分赃或尚未分赃的,可以参照其以前分赃的比例或者按平均数额分担法律论文共同受贿犯罪刑法法律论文共同受贿犯罪刑法。另种意见认为,刑法第条中规定的受贿所得数额是针对个人受贿犯何在将其与共同占有型受贿实行区别量刑的合理性在哪儿这些问题是不能忽视且值得思量的,第,从法理层面分析,共同犯罪的基本特点就是多个自然人行为的整体性和刑事责任的共担性。具体讲,就是每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个共同犯罪行为整体的部分,每个共犯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工作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近亲属或者共同利益关系人如情人等结成受贿共犯关系......”

3、“.....后者指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等之外的无身份者共同受贿,其般都以共同分赃分别占有受贿款物为归宿。在认定受贿所得数额时,对于共同占有型受贿,应当认定分别占有型的受贿主要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比较而言,共同占有型的受贿在社会舆论影响方面主要以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贪腐为特点,而分别占有型的受贿,则明显以公共权利的集体腐败为特征。无须讳言,集体腐败比个别贪腐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当受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如果对于危以参照其以前分赃的比例或者按平均数额分担。第,从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角度考查,对于共同占有型的受贿,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均持有致的见解,即共同受贿人应当对受贿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哪怕行贿人将贿赂物品在受贿人之间作了明确的分配......”

4、“.....较之于共同占有型的受贿均按受贿总额承担刑责来说,事实上会大大降低前者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并且常常可能是不同量刑幅度上的显著差别。于是势必产生的问题是,同样都是共同受贿犯罪,对于分别占有型受贿采用明显宽宥处罚标准的法律依据共同受贿犯罪刑法两种大相径庭的数额认定标准种意见认为,从受贿共犯非法占有贿赂款物的方式看,共同受贿犯罪可以分为共同占有型和分别占有型两种情形。前者指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近亲属或者共同利益关系人如情人等结成受贿共犯关系,其通常以共同占有受贿款物为特征。后者指国家工作的数额转送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此种情形下各受贿人对共同受贿的事实及受贿总额大多知情。是行贿人以宴请游玩等名义将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聚在起,当面送给每个人定的贿赂款物,各受贿人对共同受贿的事实清楚,但对受贿的总额往往不曾考虑或者并不知晓......”

5、“.....受贿贿其与多个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受贿有何区别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行贿人因个事由请托贿赂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表现主要有种是行贿人将笔贿赂款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由其在多名国家工作人员间自主分配或按行贿人明示的数额转送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此种情形下各受贿人对共同受贿的事实及受贿总额大多知情。是行且要在定程度上对作为共犯人的他人的行为承担罪责,这是与单个人犯罪的明显不同之处,亦即通常所说的各共犯人应当对自己所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主次不同的相应罪责。所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归责原则,正是建立在共犯行为的整体性与刑事责任的共担性的基础之上。由此看来,对害更大的分别占有型受贿仅仅按照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追究刑事责任,较之于共同占有型的受贿均按受贿总额承担刑责来说,事实上会大大降低前者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并且常常可能是不同量刑幅度上的显著差别。于是势必产生的问题是......”

6、“.....应当认定各共犯人实际得到的款物数额即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对于共犯人部分分赃或尚未分赃的,可以参照其以前分赃的比例或者按平均数额分担法律论文共同受贿犯罪刑法法律论文共同受贿犯罪刑法。另种意见认为,刑法第条中规定的受贿所得数额是针对个人受贿犯罪责的考量余地,实际上等于放弃了共犯行为的整体性和刑事责任的共担性,进而也否定了共同受贿犯罪的基本性质,因而在法理上是不无欠缺的。共同受贿犯罪刑法两种大相径庭的数额认定标准种意见认为,从受贿共犯非法占有贿赂款物的方式看,共同受贿犯罪可以分为共同占有型和分别占有型两种情形。前者指国家法律论文共同受贿犯罪刑法人之间对彼此是否受贿以及数额多少般都缺少明知。另种意见认为,刑法第条中规定的受贿所得数额是针对个人受贿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为共同受贿犯罪中的个人分赃数额......”

7、“.....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共犯规定,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归责原则,认定个人所参与的共同受贿犯罪的总同受贿的总数额对于分别占有型受贿,应当认定各共犯人实际得到的款物数额即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对于共犯人部分分赃或尚未分赃的,可以参照其以前分赃的比例或者按平均数额分担法律论文共同受贿犯罪刑法法律论文共同受贿犯罪刑法。另种意见认为,刑法第条中规定的受贿所得数额是针对个人受贿犯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这里有必要进步讨论的是,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分别占有型的共同受贿其与多个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受贿有何区别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行贿人因个事由请托贿赂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表现主要有种是行贿人将笔贿赂款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由其在多名国家工作人员间自主分配或按行贿人明示本特点就是多个自然人行为的整体性和刑事责任的共担性。具体讲,就是每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个共同犯罪行为整体的部分......”

8、“.....而且要在定程度上对作为共犯人的他人的行为承担罪责,这是与单个人犯罪的明显不同之处,亦即通常所说的各共犯人应当对自己所参与贿人以宴请游玩等名义将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聚在起,当面送给每个人定的贿赂款物,各受贿人对共同受贿的事实清楚,但对受贿的总额往往不曾考虑或者并不知晓。是行贿人私下将贿赂款物分别送给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人之间对彼此是否受贿以及数额多少般都缺少明知法律论文共同受贿犯罪刑法。在辨析共同受害更大的分别占有型受贿仅仅按照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追究刑事责任,较之于共同占有型的受贿均按受贿总额承担刑责来说,事实上会大大降低前者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并且常常可能是不同量刑幅度上的显著差别。于是势必产生的问题是,同样都是共同受贿犯罪,对于分别占有型受贿采用明显宽宥处罚标准的法律依据罪而言的,不能理解为共同受贿犯罪中的个人分赃数额。对于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

9、“.....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归责原则,认定个人所参与的共同受贿犯罪的总额。在辨析共同受贿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这里有必要进步讨论的是,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分别占有型的共同受工作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近亲属或者共同利益关系人如情人等结成受贿共犯关系,其通常以共同占有受贿款物为特征。后者指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等之外的无身份者共同受贿,其般都以共同分赃分别占有受贿款物为归宿。在认定受贿所得数额时,对于共同占有型受贿,应当认定作人员之间,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等之外的无身份者共同受贿,其般都以共同分赃分别占有受贿款物为归宿。在认定受贿所得数额时,对于共同占有型受贿,应当认定共同受贿的总数额对于分别占有型受贿,应当认定各共犯人实际得到的款物数额即个人分赃或实得数额对于共犯人部分分赃或尚未分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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