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般认为,‚故意‛是‚犯罪‛的构成要素,其存在相当于追诉方必须积极地证明的‚应构成犯罪的事实‛。然而,根据承认共犯的从属性的通说,不论采用何种从属形式,正犯的行为都应当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自称‚共犯人‛在误认为正犯存在故意而参与之的情况中,即使自称‚共犯人‛有上述打算,共犯也不能成立。并且,由于该自称‚共犯人‛并非是明知正犯欠缺故意而利用之,故而也不构成间接正犯。因此,在德国刑法中,由于情形不符合刑法第条的关于重罪的独立教唆规定,而出现了‚处罚的间隙‛。这不得不说是刑事立法政策上的不满足结论。同样麻烦的还有对‚假想防卫‛的处理。对于该情况,目前德国的多数说认为假想防卫人在误认为遭受袭击的问题上存在过‛在误认为正犯存在故意而参与之的情况中,即使自称‚共犯人‛有上述打算,共犯也不能成立。并且,由于该自称‚共犯人‛并非是明知正犯欠缺故意而利用之......”。
2、“.....因此,在德国刑法中,由于情形不符合刑法第条的关于重罪的独立教唆规定,而出现了‚处罚的间隙‛。这不得不说是刑事立法政策上的不满足结论。同样麻烦的还有对‚假想防卫‛的处理。对于该情况,目前德国的多数说认为假想防卫人在误认为遭受袭击的问题上存在过失因而成立过失犯。也就是说不构成故意犯。但是,‚假想防卫‛行为应该是已经符合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了。因此,在将故意作为犯罪的构成要素而设定于‚构成要件‛的情况中,‚故意‛的内容以关于实现‚构成要件‛的认识预见为已足,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误想对其存在与否并无影响。这是自汉斯威尔哲尔以来的所谓‚严格责任说‛的思考方法。但是,如此来,不管其罪责的实质是否是过失犯,对于‚假想‛存在过失的防卫人都将被作为故意犯而遭受处罚。因此,现在德所有的不作为犯都不能构成‚义务犯‛。在日本,有批判认为该理论是从违反义务中寻求其违法性的根据......”。
3、“.....如下事实是无法否认的现行法中存在以仅对处于该特定地位的人物科处义务为前提的犯罪。因此,构成‚正犯‛的原理在通常的结果犯罪‚支配犯‛与‚义务犯‛的情形中并不相同,在存在违反‚特别义务‛的态度的情形中,这并非是对结果或犯行全体而言‚重要的参与‛,或者即使欠缺‚行为支配‛,也不得不认为‚义务犯‛的情形可以构成‚正犯‛。对帮助形态实施了构成要件化的犯罪此外,还有如内乱帮助罪日本刑法第条逃走援助罪同法第条看守者逃走援助罪同法第条自杀帮助罪同法第条前段等在犯罪中将帮助行为构成要件化的犯罪。在该类犯罪中,特别是在如看守者逃走援助罪与自杀帮助罪等的在他人的任意行为出现后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中,不承认帮助行为的‚正犯‛对事情的‚行为支配‛。因此,在该类犯罪中,正犯原理与通常的结果犯不同。在上述情况过失试图防止结果的目的行为可以规避结果的限度上成为刑罚的对象,而非现实性的行为‚潜在目的性‛......”。
4、“.....正犯与共犯的区别以及广义的共犯现象仅存在于故意作为犯之中。换言之,不作为与过失犯都是‚正犯‛。现在,德国的判例与通说都认为不作为犯中存在共犯,但对于过失犯,多数说依据‚元性正犯概念‛或‚扩张式正犯概念‛,认可较故意犯更为扩张的‚正犯‛,并概否定包含共同正犯的共犯规定的适用。身份犯‚义务犯‛的共犯采用这种正犯概念中的元主义的‚目的行为论‛在故意作为犯中的‚正犯‛的基准上,使用‚行为支配‛的概念。根据威尔哲尔的见解,这是判例的‚主观共犯论‛向客观说方向的修正,如果行为参与了使‚正犯者的意思‛客观化的犯行,则该行为构成‚正犯行为‛。如此来,‚戒备‛也可能构成共同正犯。对于该问题的疑问是。不存在‚行为支配‛的不作为犯与过失犯为何全部构成‚正犯‛而且,更为深刻的问题存在于身份犯之中。例如在德国法律论文犯罪体系‚构成要件‛时......”。
5、“.....但是,即使如此还是有见解将‚故意‛定位于构成要件之中。其中的首要代表是小野清郎的将‚构成要件‛视为刑事诉讼法中的‚应作为犯罪的事实‛的体系。笔者称其为‚诉讼法式体系‛。其次是以‚目的行为论‛为基础而将‚故意‛视为行为中不可或缺的要素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在第种见解中,‚故意‛是构成要件的要素,而在‚假想防卫‛等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误想情况中,其存在被否定。即,在违法性阻却事由被承认的情况中,认为‚犯罪的意思‛日本刑法第条第项并不存在。虽然在该体系中,在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其前提必须是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但是,如果如此的话,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本身反而会被否定,从而引发体系上的矛盾。在意图修正该体系的见解中,作为‚构成要件‛的要素的‚故意‛是单纯的构成要件的实现意思,与被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认识所否定的‚故意‛不同。前者被称为‚作如下解说教唆帮助本来是正犯行为......”。
6、“.....因此,存在故意的教唆帮助行为本属于正犯行为,故意犯与过失犯中的‚正犯‛的客观要件间不存在不同。如此来,就可以在维持故意犯与过失犯中的‚正犯‛的客观要件相同的原则的同时,认可‚故意正犯背后的过失正犯‛。以该思考方式为出发点,明文将教唆犯与从犯规定为间接正犯的便是‚统正犯体系‛。有批判意见认为该思考方式有无视通过严格地解释构成要件以限定犯罪成立范围的刑法的‚法治国家机能‛的危险,并且,在处罚未遂犯的犯罪中,该思考方式会大开对所有参与者进行未遂处罚之门,而导致与采用共犯独立性说相同的扩大的处罚范围的危险。再者,统式正犯体系的优点实际上也并不是那么大。在身份犯与目的犯中,为了处罚参与犯罪的非身份者与欠缺目的者,由于他们缺乏‚正犯‛要件,并且是间接实施的,因此应当为其能够成为‚正犯‛设定特别的根据规定。在以自手实行为要件的‚自手犯‛与举动犯中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7、“.....出现的仅仅是其‚财物‛遭受侵害的主体。⒁也就是说,‚社会侵害‛是对社会的构成原理的攻击,而‚法益侵害‛是对权利客体的攻击。因此,‚法益侵害‛的思考方法‚本身无法提供将社会侵害解释为使社会本身解体的构想‛。法律论文犯罪体系。故而,所谓‚社会侵害‛首先被定义为攻击‚构成社会的原理‛。根据该定义,重要的问题是应将什么看作‚构成社会的原理‛。此时重要的线索在于包含该社会的国家的宪法对该国家作何种定义。是‚自由主义‛还是‚专制主义‛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是‚个人主义‛还是‚全体主义‛是‚法治‛还是‚人治‛的国家构成原理是对该国家的社会构成原理的决定性规定。这在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与排列方法法定刑的轻重等‚分则体系‛中得到了原封不动的反应。但是,由于该问题是个极大的课题,因此笔者将另行著文以作详细研讨。故意的体系地位诉讼法的体系如上所述......”。
8、“.....这种思考方法忽视了如下事实刑法所处理的‚犯罪‛现象不是仅由行为人造成的,而是由行为人犯罪的受害人将该行动看作‚犯罪‛作为第方的共同造成的现象。因此,实际上,即使是‚目的行为论‛也不能无视该行动被社会作为‚犯罪‛接受的事实。威尔哲尔等所提倡的‚社会相当性‛的思考方法就认为在人的行动不被社会看作‚犯罪‛时,犯罪不能成立。‚社会侵害性‛接下来必须研讨究竟什么是‚对社会有害的结果‛的问题。该问题的讨论般使用‚社会侵害性‛的用语。在德国与日本的刑法学中,该用语的含义在很长段时间内与‚法益侵害性‛ǖ的概念相同。但是,在德国,在此前余年的时间内,关于两者间存在差别的见解逐渐成为有力说。因此,我们也必须重新研讨‚法益侵害‛与‚社会侵害‛的概念关系。对于该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认识而被否定,并且,正犯的故意并非共犯的从属对象的理论体系。因此......”。
9、“.....而应考虑到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假想与共犯的从属对象等问题,从而着眼于该意义上的实体法的犯罪体系论。犯罪的实质定义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在采用实体法的犯罪体系的情况中,首先必须自始确定‚犯罪‛是什么。此处所谓的‚犯罪‛是作为‚刑罚效果发生要件‛的犯罪,而非作为共犯的从属对象的‚犯罪‛。此时重要的是对于‚犯罪‛定义的争论究竟是定义为对社会造成现实性害恶的人的举动,还是定义为对社会造成害恶的人的内心态度。这便是所谓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对立。如果引用圣经中耶稣的话,将‚莫奸淫‛的摩西戒律的违反视为‚已经实施了奸淫‛的是‚客观主义‛,而理解为‚怀有肮脏的想法而看别人的妻子的任何人在心中已经侵犯了该女子‛的是‚主观主义‛。在此必须考虑到刑法是世俗世界的法。根据并非神的人类的法刑法,拥有题,作如下表述对启蒙主义而言,社会侵害性的行动是指使社会解体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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