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此,确定本社区居民的判断标准,是决定通知是否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关键步。鉴于通知将户籍作为个公民是否是本社区居民的判断标准,因此,这问题也就转换为户籍是否是本社区居民的构成条件。当然,对这问题的回答意味着我们要弄清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本社区居民的立法原意。这看似是个简单的问题。依文义解释的原理,所谓本社区居民,那当然是指居住在社区的自然人。但在事实上,自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以来,我们对居民的理解便有了不同的逻辑。从此以后,村民与居民成为个与户籍相关联的术语,所谓居民,是指具有城市户籍的公民,村民则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剧的中国社会逐渐形成。这城乡元割据的社会现状,使人们牵强地将户籍制度与居民自治人为地捆绑在起,并指导着我们的司法实践。对于法院而言,根据人们对户籍管理制度以及居民自治法律的通常理解来裁断本案......”。
2、“.....也许是便利的。但是,法院作为法律公正的守护神,其天生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来作出判断。因此,正确地理解法律,揣摩立法意图,是个必备的司法技术。在理论界和实践界早已对户籍管理制度提出质疑,而且些部门还对这制度进行定的补救和修正之时如通知将户籍不在广东省的居住者纳入可能选民的范围,就体现了这种趋势,法院在勘正人们关于户籍管理制度和居民自治制度间关系认识的过程中应该扮演个什么样的角色,是个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注释中华人民共各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条。可以预计的是,按照通知的规定,即使他她在本社区居住了辈子,他她也不是该社区的居民。何谓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参考籍向城市户籍的转换便在事实上被阻绝了,进而,公民的迁徙自由也是徒有虚名。此时的户籍制度已经不再是对居民居住事实的记载了,它衍生了控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功能。但是,农村户籍和城向户籍的转换的不可能......”。
3、“.....如果说在计划经济制度坚如涅盘的时代,由于户籍与粮油等生存物资的分配紧密相连,从而使公民的迁徙和居住区域的变化近似于不可能,那么,在十届中全会以来,计划经济制度不断被撬开缺口并最终为市场经济制度所取代,此时,公民从农村迁徙到城市已经是种极为普遍的现象。换言之,公民居住区域和状态的变化是个显见的事实。以公民居住事实为基础的户籍制度可以不承认这种变化并极力阻止它的发生,但户籍制度对户籍类型的控制并不能抹杀农村村民居住及分布和城市社区居民居住及分布的变化,而这种城市社区居民居住和分布的现实状况正是城市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客观基础。因此,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基础是居民的居会处理决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月日,在选举委员会对其申诉进行口头答复之后,江山不服选举委员会的答复,再次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对江山是否具有选民资格这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4、“.....认为作为个独树区选民,必须具备如下的条件是年满十岁具有本社区户籍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是户籍虽然不在本社区但其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享有政治权利居民,这类居民同时还必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居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的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在进行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将本案提交了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认为,江山的户籍所在地为武汉汉阳区,其要求成为登记成为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独树社区的选民,就法律论文法律居民自治没有规定这类居民必须真正地居住在其户籍所在的社区。对于后者,要成为选民,则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即居住达半年以上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享有政治权利和放弃户籍所在地选举权利的证明。比较而言......”。
5、“.....后者更为苛刻。但是,者的真正区别不在于是否对固定居所固定合法生活来源以及连续居住进行了规定,更不在于在有没有要求年满十周岁和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在于户籍是否构成了选民的条件之。纵观通知对选民条件的规定,户籍是个显见的因素,它构成了居民成立的核心条件。通知规定,只要公民具有广东省户籍,他她便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条的规定的本居住地区居民,至于其实际上是否住在本社区住了多长时间是否是连续性的居住,都在所不问。如果公民不具有广东省社区的户籍,他她便不是该社区的居民,即使他她长期住在本社区,因此不享有选民资格。不过考虑到公民迁徙如潮的事实取代,此时,公民从农村迁徙到城市已经是种极为普遍的现象。换言之,公民居住区域和状态的变化是个显见的事实。以公民居住事实为基础的户籍制度可以不承认这种变化并极力阻止它的发生......”。
6、“.....而这种城市社区居民居住和分布的现实状况正是城市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客观基础。因此,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基础是居民的居住状况而不是记载在册的户籍。户口登记条例不是居民自治委员会建立的法律基础,它与居民自治并不存在内在的关联。余论在户口登记条例出台后,个城乡分剧的中国社会逐渐形成。这城乡元割据的社会现状,使人们牵强地将户籍制度与居民自治人为地捆绑在起,并指导着我们的司法实践。对于法院而言,根据人们对户籍管理制度以及居民自治法律的通常理解来裁断本案,而不去探寻有关法律制定的时代背景和真实的立法本意,也许是便利的。但是,法院作为法律公正的守护神,其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通知对选民条件进行了不同规定。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条的规定,凡是年满十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
7、“.....这条款对选民身份的成立确定了个条件,即年满十周岁本居住地居民和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按照通知的规定,只有年满十岁具有本社区户籍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或者户籍虽然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享有政治权利并且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居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的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的居民才具有选民资格。通知对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和不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居民设臵了不同的选民条件。对于前者,要成为选民,必须具备个条件,即年满十周岁具有本社区户籍和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通知并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
8、“.....我们可以从路遥创作的小说人物如高加林等身上深刻地体会到这种对村民农民非国民待遇以及其造成的心灵扭曲。将户籍与公民的居住状态联系在起的法律有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不过该法本条的规定体现了种客观主义的倾向,即当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致的,经常居住地被视为住所。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不但通知规定有无广东省户籍是个公民享有选民资格的前提,而且选举委员会也要求提供的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证明是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论文法律居民自治。除了居住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因此,依据种整体和系统解释的方法来确定何谓居民,我们可以获得的个相当明确的结论,即是否居住在社区中,是确定个公民是否是该社区中居民的唯标准。考察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立法历史及其变迁......”。
9、“.....现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系年月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年月日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法第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居民的居住情况并且参照公安户籍段的管辖区域设立,般以百户至百户居民为范围。这条款确立了居民委员会设臵的个原则,是以居民的实际居住情况为主的客观主义原则,是以公安户籍段的管辖区域作为参照,是在范围上以百户至百户居民为宜。在这个原则中,依实际居住情况设立居民委员会是主要原则。事实上,该法第条就明确规定按照居住地区成立居民委员会。这城乡元割据的社会现状,使人们牵强地将户籍制度与居民自治人为地捆绑在起,并指导着我们的司法实践。对于法院而事实的记载功能外,户口登记条例出台还旨在建立个稳定的社会秩序。这目标的实现是通过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来实现的。户口登记条例第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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