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探讨论文》修改意见稿
1、“.....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对案件的证明责任进行不同的分配,则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如该案中,作为抵押物的型汽车是否灭失应当由谁证明。另外如果保证人张认为应当先就型汽车实现债权,则其是否应当承担寻找汽车的责任。本文试图从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角度厘清案件事实,求证较为客观的处理结果。证明责任的基本内涵民事诉讼的本质应该是将客观的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于每个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去。法律以个假定的在其规范中抽象表述的要件为出发点,但是,只有当此等抽象的要件变成了具体的事实之后。易言之,只有当法律秩序规定的作为其法律命令的前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物权法第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从民事实体法上分析......”。
2、“.....若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则担保物权人可以就代位物优先受偿。但从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上看,至少需要解决个问题第,抵押物是否已经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第,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是否有代位物,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第,代位物的范围及价值是多少,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第,关于抵押物是否已经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罗森贝克的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如果没有定的法规可以适用,则无法获得诉讼上请求效果的当事人,保证责任。般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此抗辩权所涉条文为担保法第条第款,亦为权利阻却规范,故张应当对保证方式为般保证承担证明责任。结语从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看,证明责任问题直是诉讼法学学者研究的课题,民事实体法学者研究甚少。但从客观证明责任的基本内涵看。客观证明责任本质上是实体法上的种风险负担的规则,其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出发......”。
3、“.....民事理论界及立法界对客观证明责任的忽视,导致实践中证明责任运用的混乱。直至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此种状况才稍稍好转。但即使是证据规定本身也存在众多的不合理的规定,如本文所提到的证据规则第条对于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加大了主张合同权利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脱离民事实体法很难将客观证明责任系统化,应当将客观证明责任‚从单纯研究具体的证据提供责任中解脱押权因没有代位物而消灭,则抵押物消灭且没有代位物的证明责任应该由债权人承担,保证人没有证明抵押物没有消灭或虽然消灭但有代位物的责任。案例分析问题的解决原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郑州支行与被告杨之间的证明责任分配。郑州市支行需要证明其与杨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杨有逾期未还款的违约行为杨逾期未还款的数额。郑州市支行对杨主张抵押权需要证明双方之间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郑州支行与被告张之间......”。
4、“.....若郑州支行主张张直接承担保证责任。则其需要证明作为抵押物的型汽车灭失且没有代位物存在。被告辩称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案件被告张主张保证合同属于重大误解。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其可以阻却对方对合同权利的主张。依规范说,适用权利阻却规范的当事法律论文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探讨论文然人张提供保证。至年月日止。杨尚欠郑州支行万元借款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杨返还万元借款及其利息。另外,郑州支行虽然同杨就杨所购买的型汽车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因杨于年月日因抢劫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轿车在案后被家属藏匿,致使抵押权无法实现,故要求张直接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杨并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而被告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称张在同郑州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并未被告知其所签订的为保证合同,属于重大误解,故该保证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5、“.....抵押物为杨利用借款所购的型轿车。郑州支行应当先就该轿车的担保实现债权。被告张仅应对该轿车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论文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探讨论文。依照罗森贝克所提出的规范说,‚只有当法官对应当得出具备法律规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从民事实体法上分析。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若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则担保物权人可以就代位物优先受偿。但从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上看,至少需要解决个问题第,抵押物是否已经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第,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是否有代位物,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第,代位物的范围及价值是多少,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法律论文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探讨论文。如果个主债权上有多个担保方式存在,会涉及到实现担保的顺序问题......”。
6、“.....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件事实,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案件所涉事实情况存在与否真伪分明。则可以由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加以确认并作出判决,但是因时间的维性所致,众多的案件事实并不能真伪分明地得以确认。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作为争讼基础的事件不可能在每个细节上均能得到澄清。对于法官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既不能被查明已经发生,也不能被查明没有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又将如何为裁判行为呢法官因对事实问题怀有疑问而使有关的法律问题不予以裁决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只要判决的诉讼条件基本具备,法官总是要么对被请求的法律效果已经发生予以肯定,要么对该效果未发生予以肯定,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要么对被告作出判决。要么驳回诉讼。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
7、“.....这就是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借款用于杨购买轿车部,借款由,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是否存在代位物的证明责任分配。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是否存在代位物直接影响到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故若抵押权人欲引用物权法第条就抵押物的代位物主张权利,似乎要证明代位物的存在。但证明责任如此分配。事实上已经剥夺了抵押权人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权的权利,抵押权人很难证明代位物是否存在。依规范说。可以通过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来完成代位物是否存在的证明过程。‚所谓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是指,法律规定以事实的存在为基础,据以认定代征事实存在情形的推定。‛前文已述,抵押物是否灭失及灭失原因的证明责任归抵押人。如果抵押物灭失的原因能够得以证明,那么代位物是否存在的事实亦可以通过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得以证实。如果抵押物是因第人侵权而毁损灭失的,则第人有提供代位物的责任如果抵押物被征收的......”。
8、“.....征收人有要么对被请求的法律效果已经发生予以肯定,要么对该效果未发生予以肯定,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要么对被告作出判决。要么驳回诉讼。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因对事实主张的真实性的怀疑所生之不利后果裁决由哪方当事人承担,这就是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第,关于抵押物是否已经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罗森贝克的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如果没有定的法规可以适用,则无法获得诉讼上请求效果的当事人,应就该法规要件在实际上已经存在的事实予以主张和举证。‛简而言之,各当事人应对其有利自己的规范要件加以主张和举证。‛‚每方当事人均必须主张和证明对自己有利的法规范法律效力对自己有利的法规范的条件。‛依据物权法第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对抵押权人而言,此为权利产生规范供代位物的责任。另外......”。
9、“.....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据此,抵押人亦不得放弃取得抵押财产代位物的权利。因抵押代位物而引起的证明责任分配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将直接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另外,主债权上担保方式的多寡也将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同。如果主债权上仅有个抵押担保,则涉及到抵押物是否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责任是否有代位物的证明责任代位物范围及价值多寡的证明责任。如果主债权上既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又有第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则除了涉及到以上类证明责任外,还涉及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证明责任。主债权上仅有个抵押担保的证明责任分配。我国担保法第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物权法第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张与郑州支行之间签订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为般保证。故在借款同纠纷未经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