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上,牵连管辖适用的对象就包括人犯数罪和诉讼法上的共犯两种情形,因此,最佳的立法模式是采取各国通行的列举式,明确规定牵连管辖适用于以下情形人犯数罪数人共犯同罪或者共犯不同的罪数人合谋分别犯罪本罪之窝藏包庇罪伪证罪以及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牵连管辖的程序条件。法律论文刑事学中牵连管辖定义思考。权力分配过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分配结果正当应应该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原则分别确定其管辖法院。但是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由于犯罪现象本身的复杂性,起诉的数个案件之间可能存在事实上的关联性,如数个案件均为同被告人所为或数个被告人共犯案,而数个案件或数被告人按规定又应由不同的法院管辖,这时如概由其管辖法院分别管辖分别审判,即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发现客观真实,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因为方面相互间存在关联性的数个案件之间在案情上证据上可以相互印证......”。
2、“.....不利于法院全面掌握案情,在多方印证鉴别的基础上合理判断证据,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相互间存在关联性的数个案件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审判管辖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牵连管辖的概念与意义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了审判独立的法律原则。根据审判独立原则,作为国家基本权力之的审判权专属于法院,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审判权产生和存在的目的并非为了抽象意义上的独立,而是为了解决具体的社会冲突或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因此,为了实现审判权的目的和功能,抽象意义上的审判权需要具体化。从动态的角度来看,这从抽象到具体化的过程,就是抽象的审判权被具体分配到国家各级法院的过程从静态的角度来看,抽象的审判权具体化的结果质必须相同。刑事诉讼程序因性质不同分为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两种程序在结构和运作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3、“.....而在公诉程序中则不能。刑事诉讼牵连管辖要求将相关联的数个案件合并在同法院的同诉讼程序中进行审判,这里的同诉讼程序指的是单性质的诉讼程序,可以是公诉程序,也可以是自诉程序,但决不能是公诉与自诉相混合的诉讼程序,因为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在结构和运作上的差异必将引发相应的程序冲突,使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的合并难以运作。程序性质的单性决定了案件性质的单性,即适用牵连管辖的数个案件必须同为公诉案件或同为自诉案件,如果数个案件中既有法律论文刑事学中牵连管辖定义思考的标准确定其内涵,即使是最便于收集证据的法院也是个内涵相关模糊的概念。显然这种立法模式容易导致司法的随意性,不足为取。我国牵连管辖制度的构建我国年刑事诉讼法未对牵连管辖作出规定,尽管有学者撰文建议在刑诉法修改时增设牵连管辖制度,但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并未采纳这立法建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仍未对牵连管辖作出规定。但是长期以来......”。
4、“.....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中第条规定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人或者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设,因此,刑事审判权本身也有个从抽象到具体化的分配过程,其结果是国家各级法院获得了相应的刑事审判管辖权。程序条件包括以下项要求刑事审判管辖权的性质必须相同。刑事诉讼牵连管辖上是刑事审判管辖权的扩张,即法院就其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取得了管辖权,但是刑事审判管辖权的扩张以同质性为前提,即刑事审判管辖权扩张只能在相同性质的刑事审判管辖权之间进行,普通刑事审判管辖权与特别刑事审判管辖权之间因性质不同而不能相互扩张,换名话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不能进行牵连管辖,如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条关联案件的合并管辖规定地区管辖不同的个案件相关联时......”。
5、“.....负责审理第次犯罪的法官拥有地域管辖权。在所追诉的犯罪是由数人共同实施的或者在相互合作中实施的,或者数人采用相互独立的行为造成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作为或不作为是在不同的地点实施的并且行为造死亡的,死亡结果发生地的法官拥有地域管辖权。还有的国家如法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由哪个法院牵连管辖,而是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确定,如法国刑事司法判例中认为当在同级别的普通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扩张时,管辖权的扩张应利于可以确保实现最佳司法的法院,例如最便于收集证据的法院的管辖权得到扩张。这里的所谓确保实现最佳司法的法院就是个极富弱性的概念,可以根据不条件和适用规则两个方面。前者是要解决哪些案件才能适用牵连管辖,后者是要确定牵连管辖权的归属,即相牵连案件究竟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下面分别加以阐述。刑事学中牵连管辖定义思考随着首犯张君在重庆的落网,震惊全国的湖南常德大劫案及另外起案件宣告侦破获......”。
6、“.....遂使相互关联的十余起案件的管辖成为问题。本文由此展开研究,在综合考察了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审判管辖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牵连管辖的概念与意义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了审判独立的法律原则。根据审判独立原则,作为国家基本权力之的审判权专属于法院,法院依法独立互间存在关联性的数个案件之间在案情上证据上可以相互印证,如果将其拆开由不同的法院进行审判,不利于法院全面掌握案情,在多方印证鉴别的基础上合理判断证据,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相互间存在关联性的数个案件之间在案情调查和证据运用方面多有重合,分别审判将导致不同法院为查明同事实分别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这无疑将导致诉讼程序的重复运作,增加分别诉讼的成本,不利于实现诉讼的经济化。正基于此,世界各主要国家刑事诉讼法都对审判管辖制度作出了相应的技术性调整......”。
7、“.....所谓牵连管辖,就是指本属于不同法院管辖的数个案件,因为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审判权产生和存在的目的并非为了抽象意义上的独立,而是为了解决具体的社会冲突或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因此,为了实现审判权的目的和功能,抽象意义上的审判权需要具体化。从动态的角度来看,这从抽象到具体化的过程,就是抽象的审判权被具体分配到国家各级法院的过程从静态的角度来看,抽象的审判权具体化的结果,就是国家各级法院经由分配而获得了审理具体诉讼案件的权限,即审判管辖权,正是在之个意义上,审判管辖权也被称为具体的审判权。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发生于国家与个人间的种权益冲突,刑事审判权正是为解决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权益冲突解释第条规定牵连管辖适用于以下种情形个犯数罪共同犯罪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应该说,解释的这规定不够科学,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这条件可能将牵连管辖的适用范围扩得过宽......”。
8、“.....实际上,牵连管辖适用的对象就包括人犯数罪和诉讼法上的共犯两种情形,因此,最佳的立法模式是采取各国通行的列举式,明确规定牵连管辖适用于以下情形人犯数罪数人共犯同罪或者共犯不同的罪数人合谋分别犯罪本罪之窝藏包庇罪伪证罪以及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牵连管辖的程序条件。法律论文刑事学中牵连管辖定义思考。权力分配过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分配结果正当辖制度的构建我国年刑事诉讼法未对牵连管辖作出规定,尽管有学者撰文建议在刑诉法修改时增设牵连管辖制度,但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并未采纳这立法建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仍未对牵连管辖作出规定。但是长期以来,牵连管辖却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品运用得相当普遍,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中第条规定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
9、“.....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牵连管辖的司法解释弥补了刑事诉讼立法上的缺漏,具有种现实合理性,但这种超越司法辖中增设有关牵连管辖的规定,以期从立法上规范完善牵连管辖制度。具体构想如下牵连管辖的实体条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公诉转自诉案件在性质上与公诉案件并不致,旦起诉,即不能和解调解和反诉,因此将其与公诉案件并案审理不致引发程序冲突,可以允许这类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牵连管辖。当然,处于不同诉讼阶段的刑事案件之间也不能牵连管辖。同级法院之间发生牵连管辖时如何确定牵连管辖权的归属,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德日等国主张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牵连管辖,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条数个地域管辖权相竞合,第款规定在依照第至第十条规定的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中,优先权属于最先,可合并管辖其他案件。但是,依据其他法律规定属于特定裁判所的案件,则不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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