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其中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的名,异地犯罪的名,适用简易程序的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
2、“.....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员,选任条件为年满十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名社会调查员有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名中小学校教师,有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岁,其中市区名,各县市区名,每个县市至少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
3、“.....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法律论文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完善论文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
4、“.....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代理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年月以来共选聘两批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
5、“.....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在调查方法上,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工作证件......”。
6、“.....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年年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人,其中未成年罪犯人,其中对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名,其中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的名,异地犯罪的名,适用简易程序的名。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人同往。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
7、“.....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
8、“.....法律论文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完善论文。对未成年被告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
9、“.....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