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将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还是执法都体现了个共同的主题,即不仅要保护驰名商标,而且要为其提供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内容。法律论文商标的法学保护讨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在扩大保护范围上。驰名商标注册人拥有禁止权,除了禁止他人在要为其提供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内容。针对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关键词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淡化,反淡化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殊保护超越了商标法对般商标权所要求的特定地域内,依据注册原则而取得的限制。关键词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淡化,反淡化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
2、“.....驰法律论文商标的法学保护讨论,个商标在国家尚未注册,但它所具有的知名度,足以对抗根据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在该国已经提出申请的注册的或使用的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这里,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超越了商标法对般商标权所要求的特定地域内,依据注册原则而取得的限制。法律论文商标的法学保标注册。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巴黎公约第条规定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本联盟各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然而,对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中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味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是其注册失效。在本联盟个成员国国的本国法律决定。然而,对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中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味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是其注册失效。在本联盟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属国中注册的商标无关......”。
3、“.....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注册的请求,不应个重要方面。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在扩大保护范围上。驰名商标注册人拥有禁止权,除了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之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和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部分使用。在商定时间限制。从巴黎公约的规定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驰名商标在定程度上不受注册在先原则的约束。在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撤销那些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注册,并可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对于恶意抢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
4、“.....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抢先注册现象,已从传统的注册为商标发展为注册为域名。因此,目前国际上流行着种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美国已成为世界上唯对商标淡化制度制定了专门法律的国家,其将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内容提要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因此,尽管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必将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大大淡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因此受到损害。就个具体商标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通俗的说,所谓淡化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商标使用中的保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
5、“.....依据该项规定的要求,个商标在国家尚未注册,但它所具有的知名度,足以对抗根据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在该国已经提出申请的注册的或使用的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这里,对驰名商标的特定时间限制。从巴黎公约的规定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驰名商标在定程度上不受注册在先原则的约束。在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撤销那些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注册,并可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对于恶意抢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撤销其商,个商标在国家尚未注册,但它所具有的知名度,足以对抗根据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在该国已经提出申请的注册的或使用的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这里,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超越了商标法对般商标权所要求的特定地域内,依据注册原则而取得的限制。法律论文商标的法学保期限内可以请求撤销那些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注册,并可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6、“.....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撤销其商标注册。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巴黎公约第条规定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本联盟各成员法律论文商标的法学保护讨论而言,予以保护的范围究竟多宽,是跨类保护全类保护,还是扩展到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标记,应依该商标的显著性以及驰名程度而定。独创性高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法律对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没有独创性因而显著性差的商标,同样驰名度较高的商标要比驰名度低的商标受保护范围,个商标在国家尚未注册,但它所具有的知名度,足以对抗根据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在该国已经提出申请的注册的或使用的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这里,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超越了商标法对般商标权所要求的特定地域内,依据注册原则而取得的限制。法律论文商标的法学保扩展到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标记,应依该商标的显著性以及驰名程度而定。独创性高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
7、“.....同样驰名度较高的商标要比驰名度低的商标受保护范围宽。法律论文商标的法学保护讨论。商标的法学保护讨论使用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该条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国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护的个重要方面。因此,尽管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必将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大大淡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因此受到损害。就个具体商标而言,予以保护的范围究竟多宽,是跨类保护全类保护,还是定时间限制。从巴黎公约的规定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驰名商标在定程度上不受注册在先原则的约束......”。
8、“.....并可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对于恶意抢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撤销其商护讨论。淡化和反淡化保护的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抢先注册现象,已从传统的注册为商标发展为注册为域名。因此,目前国际上流行着种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美国已成为世界上唯对商标淡化制度制定了专门法律的国家,其将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国的本国法律决定。然而,对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中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味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是其注册失效。在本联盟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属国中注册的商标无关。依据该项规定的要求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通俗的说......”。
9、“.....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商标使用中的保护的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注册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从巴黎公约的规定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驰名商标在定程度上不受注册在先原则的约束。在定法律论文商标的法学保护讨论,个商标在国家尚未注册,但它所具有的知名度,足以对抗根据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在该国已经提出申请的注册的或使用的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这里,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超越了商标法对般商标权所要求的特定地域内,依据注册原则而取得的限制。法律论文商标的法学保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之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和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部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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