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页。同注。对争议观点的评析对盗窃说的评析首先,死者生前占有说既然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限于其生前,死后即丧失了占有,那么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实施了行为,进而又产生了占有财物的故意而实施了取财行为,两个行为虽然在时空上具有定的密接性,取财行为也在客观上利用对物的支配方式和社会习惯来判断。这种支配与控制不定是法律上有权的支配处分地位,只要事实上能够支配处分即可。而且,这种控制支配地位也不以持续的状态为必要,即使时的控制与支配,也构成占有。如客人遗忘之物,归主人占有。脱离占有物侵占罪说。认为被害人死亡之后,其自身在主观及客观上均已丧失了对生前财物的占有,该财物实际上已不属于任何人占有,成为脱离占有之物,因此,对行为人的取财行为应认定为脱离占有物侵占罪。抢劫罪说。认为行为人后取财,是利用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放弃意思就应当肯定其对财物的占有。同样......”。
2、“.....主观上的支配意思不以占有人特别声明其持有为必要,只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判断其存在即可。主观上的支配意思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而不定是对财物个别的具体的支配意识,对定空间长期以来有控制权和事实上的支配力,则推定其对该范围内的财物都有占有意思。占有意思以存在占有主体为前提,这种主体只应当是自然人。法人只是种观念上的存在,其不能事实上支配财物,不是刑法上的占有主体。法人财产观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关系是否存在,需要结合系列主客观事实如支配的手段方法形态,作为被支配对象的财物被臵放的场所及所处的状态财物的种类性质形状社会上般人认同的占有观念等进行综合判断。德国著名刑法学家主张要素说,他认为刑法中的占有应包括个要素是现实的要素,即事实上支配着财物是规范的社会的要素,即事实支配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原则进行判断是精神的要素,即占有的意思。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
3、“.....本身并不是个独法律论文后起意取财行为定性探讨论第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各论第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同注。将推定占有运用到被害人死后其财物的占有问题上,我们不难发现,无论被害人死于室内还是室外,其随身财物都应该认定处于有人占有的状态之下,因此,行为人在杀死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取走财物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第,被害人死于室内。房屋为维护人身与财产安全之所,房屋所具有的相对封闭性特征已经表明,其排斥他人非法侵入排斥他人非法取得内部财物。按照起意取财行为的正确定性,关键在于解决被害人死后其财物的占有归属问题如果被害人死后其财物处于有人占有的状态之下,行为人以秘密方式取走的自然构成盗窃罪如果被害人死后其财物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之下,行为人取走该财物因为并无侵犯任何人的占有而不能成立盗窃罪。而要解决被害人死后其财物的占有归属问题......”。
4、“.....刑法中占有的成立条件刑法中的占有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或者说应具备哪些要素,学者间的认识基本致。多主张两要素说,即认为刑法中的占有包括客说的评析该说否定死者继续占有财物是合理的,但认为死者丧失占有的财物即为脱离占有物则并不正确,因为在死者失去占有之后,行为人以外的第人完全可能对财物形成新的占有关系。如在旅馆房间内杀死被害人后,被害人生前随身携带的财物,应该属于旅馆的管理者占有,行为人杀害被害人后产生占有财物的意思并拿走了财物,虽然不存在侵害死者占有的问题,但却侵害了旅馆管理者对财物的占有,应该认定为盗窃罪。注释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各上均已丧失了对生前财物的占有,该财物实际上已不属于任何人占有,成为脱离占有之物,因此,对行为人的取财行为应认定为脱离占有物侵占罪。抢劫罪说。认为行为人后取财......”。
5、“.....夺取其所持有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区别对待说。认为对于后起意取财行为的性质,不能概认定为盗窃罪抢劫罪或者脱离占有物侵占罪,而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以行为人取财故意的产生时间为标准,如果行为人在后较短时间内产生取得法上的占有以主观上的支配意思与客观上的支配事实为成立条件,前者要求占有者具有排他性支配的意思,后者要求占有者对财物具有事实性的支配和管理。人死之后,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都已不复存在,既不可能对财物拥有主观的支配意思,更不可能对财物形成客观的支配事实,所以占有的主体是将死者排除在外的。最后,继承人占有说忽略了刑法中的占有要求对财物具有现实的支配,而被害人死后,其继承人虽拥有了继承财产的权利,但在其没有实际继承之前,般不能认为其已支配了财物,所以并未对财物形成占财物的故意,应当从整体上观察,在有人取得新的占有前......”。
6、“.....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在后经过较长时间才产生夺取财物的故意,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以被害人死亡的地点为标准,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家中实施行为,后临时起意取走死者财物,对取财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在荒郊野外并拿走死者财物,对行为人只能以故意罪罪处理。法律论文后起意取财行为定性探讨。后起意取财行为性质之我见通过对各种争议观点的评述,不难发现,要实现对后注释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各论第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各论第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同注。对争议观点的评析对盗窃说的评析首先,死者生前占有说既然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限于其生前,死后即丧失了占有,那么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实施了行为,进而又产生了占有财物的故意而实施了取财行为,两个行为虽然在时空上具有定的密接性......”。
7、“.....第,被害人死于室内。房屋为维护人身与财产安全之所,房屋所具有的相对封闭性特征已经表明,其排斥他人非法侵入排斥他人非法取得内部财物。按照般人的观念,只要财物处于室内,无论其是否现实地为具体的个人所掌控,也认为是他人所控制之物。因此,理论上与实践中均认可,只要行为人进入室内秘密取得财物,根本无须考虑该财物是否有实际的占有者,都律认定为盗窃罪。这明显是种推定,即无需查明室内财物的占有状况,只需根据财物处于室内这客观事实,按照般的社会观念就可般社会成员表明两点内容该财物为死者生前所占有不能得出死者生前已经将其抛弃的结论。既然财物为死者生前所占有,且在其死亡之前又没有将其抛弃,那么按照般的社会观念,其死后财物将被新的主体所占有。至于新的占有主体具体为何人其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对该财物的占有,已经无需讨论了。参见周光权李志强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载法律科学年第期......”。
8、“.....载法商研究年第期。林山田著刑法个罪论上册,林山田年版,第页。周光权著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上的支配事实与主观上的支配意思。如学者林山田认为事实上之持有支配关系具有两个构成要素为主观之支配要素,另则为客观之支配要素。但由于物之种类繁多,其物理上状态也各不相同,而且所有人或持有人对物之法律关系也各有别异,有关系简单者,也有多人共有之复杂法律关系者,故持有支配关系之判断,也就无法概而论,而应就个别案件之具体情状,参酌日常生活之见解,而逐地加以判断。大陆学者周光权认为既然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其成立就要求占有人有客观要素支配财物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要素主财物的故意,应当从整体上观察,在有人取得新的占有前,肯定对死者占有的侵夺,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在后经过较长时间才产生夺取财物的故意,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以被害人死亡的地点为标准......”。
9、“.....对取财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在荒郊野外并拿走死者财物,对行为人只能以故意罪罪处理。法律论文后起意取财行为定性探讨。后起意取财行为性质之我见通过对各种争议观点的评述,不难发现,要实现对后论第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各论第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同注。将推定占有运用到被害人死后其财物的占有问题上,我们不难发现,无论被害人死于室内还是室外,其随身财物都应该认定处于有人占有的状态之下,因此,行为人在杀死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取走财物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第,被害人死于室内。房屋为维护人身与财产安全之所,房屋所具有的相对封闭性特征已经表明,其排斥他人非法侵入排斥他人非法取得内部财物。按照思与客观上的支配事实为成立条件,前者要求占有者具有排他性支配的意思,后者要求占有者对财物具有事实性的支配和管理。人死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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