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容易滋生发起人以虚设稻草人股东来规避法律的现象。与其让发起人虚设股东规避法律,不如将发起人设立的人公司合法化更现实。当然这还要同时通过相应的制度和原则来弥补人公司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另外,人公司只人公司更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鉴于人公司只有名股东,监督和制约机制较为薄弱,如果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除外。与新法第条相比,人公司中股东的责任更大。在第条中,鉴于列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具体行为较为困难,新公司法只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的认定则有待司法解释及实践的解决,表明了立法者的谨慎态度。而第条则规定了股东的举证责任,股东若不能证防人股东与其代表的公司在财产管理和责任分担上的模糊不清......”。
2、“.....本条的重复强调了人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以规范人公司的动作,保护人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条的不足之处,同时也是第条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可以臵备公司,方便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阅的问题。第条人公司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上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新公司法第条从宏观上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条又从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基本不投资,或象征性投点,不参与公司管理,形同稻草人,因此被称为稻草人股东。新公司法第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人以上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亦有学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为折衷授权资本制。参见龙翼飞何尧德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评析。对此种观点,笔者持保留意见,因为法定资本制并不排除分期缴纳,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参见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3、“.....第条还规定了股东的重要决定应采用书面法律论文公司制度概念探讨责任公司而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在我国公司法上首次明确确立了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自我国第部公司法在年月颁布以来,人公司问题无论在该法颁布前还是颁布后直是法学界与立法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人公司否定论者恪守公司的社团性,认为公司成员的多数性是公司作为团体与其它个人商业组织进行区别的基本特征,否则,公司将无以为社团,其团体人格也将失去载体和基础。然而,社会客观事实并不总是依循人们的精心设计而发展的。许多公司,特别是人数较少的有限责示,但是从立法目的上看股东应承担共同责任,即唯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得就其者择其求偿或连带求偿。第条还规定了股东的重要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人,他随时随地做出的决定也就是公司的决定,若无此项规定,公司的许多行为将没有记录,出了问题之后......”。
4、“.....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臵备于公司是较好的立法选择。第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告第条是关于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义务和审在这种公司,事实上,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实质上的人公司是广泛存在的。人公司与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冲突,使它在传统公司法框架体系下很难得以规范,新公司法对此进行规定表明了我国学术界对公司法法理的突破。笔者不揣浅薄,试着对新公司法第章第节有关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进行简要解读第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新法第条第款规定本法所称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条规定从主体上确定了,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设立人有限公司,并且只能设立有限任独立包含两层含义是公司的独立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对经济的发展曾起过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这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主要的弊端就是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足。人公司之所以受到攻击的重要原因之,就在于人公司更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鉴于人公司只有名股东,监督和制约机制较为薄弱,如果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定因素。正因为如此,新公司法禁止设立人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此次在立法上全面承认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将其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既是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也顺应国际立法潮流,是次明智的立法选择。第条注册资本及转投资问题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之就是将旧公司法严格法定资本制改为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另有规定外,统降为万元,同时实行认缴资本制。相对于普通公司,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则严格的多,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也比设立普通公司要高,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与新法第条相比,人公司中股东的责任更大。在第条中,鉴于列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具体行为较为困难,新公司法只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的认定则有待司法解释及实践的解决,表明了立法者的谨慎态度。而第条则规定了股东的举证责任,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基本原理,连带责任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是共同责任,是补充责任,虽然立法未有明从法理上看,公司的社团性并不是其本质,也不是不可突破的。现代西方公司法不再恪守公司的社团性,先是承认实质上的人公司,而后又允许设立人公司,其理论依据在于,在有限责任的条件下,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与股东人数的多少并无直接关系以股东人数作为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法定条件,容易滋生发起人以虚设稻草人股东来规避法律的现象。与其让发起人虚设股东规避法律......”。
7、“.....当然这还要同时通过相应的制度和原则来弥补人公司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另外,人公司只,试着对新公司法第章第节有关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进行简要解读第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新法第条第款规定本法所称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条规定从主体上确定了,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设立人有限公司,并且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在我国公司法上首次明确确立了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自我国第部公司法在年月颁布以来,人公司问题无论在该法颁布前还是颁布后直是法学界与立法界争论无限扩大。而对于同法人能否举办复数人公司,新公司法却没有规定。结合新公司法第条的规定,该条删除了旧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公司可以其他企业投资,只是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连带债务人。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8、“.....第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公示新法第条规定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是因为相对于普通公司,与人有限公司进行交易在种程度上确实要冒多点风险。在现实经要求的规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股东兼任执行董事将会普遍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这就要求有严格的财务监督或者审计制度,预防人股东与其代表的公司在财产管理和责任分担上的模糊不清。本法第条对此有相同规定,本条的重复强调了人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以规范人公司的动作,保护人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律论文公司制度概念探讨。指名义股东,这些名义股东大都是被实际投资人为达到当初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生拉硬扯而来,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除外。与新法第条相比,人公司中股东的责任更大。在第条中......”。
9、“.....新公司法只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的认定则有待司法解释及实践的解决,表明了立法者的谨慎态度。而第条则规定了股东的举证责任,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基本原理,连带责任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是共同责任,是补充责任,虽然立法未有明责任公司而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在我国公司法上首次明确确立了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自我国第部公司法在年月颁布以来,人公司问题无论在该法颁布前还是颁布后直是法学界与立法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人公司否定论者恪守公司的社团性,认为公司成员的多数性是公司作为团体与其它个人商业组织进行区别的基本特征,否则,公司将无以为社团,其团体人格也将失去载体和基础。然而,社会客观事实并不总是依循人们的精心设计而发展的。许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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