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又有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也有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极不统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全面,如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赔偿请求权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对劳动教养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也相当简单。劳动教养的决定实际上完全由公安机关家作出,有违程序中立原则。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剥夺了被劳动教养者的参与机动教养委员会的职能,使之成为拥有专职人员和实质权限的法定机构,完善其审批程序制度是取消名存实亡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明确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性质,由公安机关名正言顺的实施审批权是建议将劳动教养作为种刑罚方法纳入刑罚体系的主刑之中,通过现有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予以裁决是建议将劳动教养作为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非刑罚方法纳入刑事制裁,在法院内部新设立专门的治安法庭或治安法官来审查裁决。上述意见中,笔者赞同第种建议,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将有罪还是无罪的认定鉴于当前法院的刑事审判任务本来就比较重,其审判的主要对象应当定位于确实有罪并应受刑事处罚的人员,对应当处以劳动教养的对象这些人不够刑事处罚但又必须给予适当处理,可以借鉴些国家治安法院的体制,在我国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设立治安法庭或治安法官,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多年来,该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该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予以废除,还是在保留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完善长至年。必要时可延长半年。通过缩短期限,以消除劳动教养与短期自由刑在严厉程度上的失衡现象......”。
3、“.....法律论文法学劳动教养制度管理。关于劳动教养的裁决体制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改革建议是保留并强化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职能,使之成为拥有专职人员和实质权限的法定机构,完善其审批程序制度是取消名存实亡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明确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性质,由公安机关名正言顺的实施法律论文法学劳动教养制度管理审。不服审裁判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法律监督意见,审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审效力。关于诉讼期限,公安机关在对被提请劳动教养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应在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有法定的特殊情况的,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审审劳动教养案件,应在受理后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个月。对劳动教养判决的上诉期限为日,从接到判决书第日起算。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对被提请劳教人予以劳动教养的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移送劳动教养执行机关执行。在判决作出前......”。
4、“.....应当折抵与羁押期限养案件,应在受理后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个月。对劳动教养判决的上诉期限为日,从接到判决书第日起算。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对被提请劳教人予以劳动教养的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移送劳动教养执行机关执行。在判决作出前,被提请人已被羁押的,应当折抵与羁押期限相同时间的劳动教养期限。对于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由劳教机关报请法院审查决定。除了审审程序外,还应当设臵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可以由被劳教人及其近亲属申诉检察机关抗诉而启动,也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主动提起被调查或被侦查的当事人承认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仅由当事人出庭,法院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结合对公安机关报送材料的审查,即作出对当事人是否予以劳动教养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否认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以开庭听证的方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5、“.....在分别听取公安机关指派的出庭人员和当事人的陈述后,作出对当事人是否予以劳动教养的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出庭监督。当事人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辩护。对劳动教养案件实行审终审制,由基层法院审,中级法及时实施,使被劳动教养人及时得到教育,也能使不应该被劳动教养的被提请人尽早恢复自由。对违法或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先进行调查或侦查区分情况,违法调查按治安案件程序办理,犯罪侦查按刑事案件办理,然后将案件和提请批准劳动教养决定书报请法院审查,如果被调查或被侦查的当事人承认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仅由当事人出庭,法院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结合对公安机关报送材料的审查,即作出对当事人是否予以劳动教养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否认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以开庭听证的方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由治安法官独任审理专门的办案人员即可......”。
6、“.....符合现行立法框架下对劳动教养性质的定位。劳动教养司法化,其实质就是由法院行使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权。但是,按照现行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法规,劳动教养既不是治安管理处罚,也不是其他行政处罚,更不是刑罚,而是种介于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之间的具有强制教育性质的行政措施涉及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治安诉讼与刑事诉讼在提起诉讼的主体上存在根本区别,前者由公安机关提起,而后者般由检察机关提起治安诉讼是官告民,而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这种诉讼主体性质的差异导致诉讼程序的设臵存在极大差异,由刑庭或行政庭来审理治安诉,在分别听取公安机关指派的出庭人员和当事人的陈述后,作出对当事人是否予以劳动教养的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出庭监督。当事人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辩护。对劳动教养案件实行审终审制,由基层法院审,中级法院审。不服审裁判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审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审效力。关于诉讼期限,公安机关在对被提请劳动教养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应在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有法定的特殊情况的,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审审劳动其次,关于劳动教养的程序规定存在缺陷。劳动教养是种较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为其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程序。但现行劳教法规侧重于实体方面的规定,程序规范严重缺乏。表现在劳教案件的办理程序,既有治安案件的办理程序,又有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也有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极不统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全面,如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赔偿请求权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对劳动教养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也相当简单。劳动教养的决定实际上完全由公安机关家作出,有违程序中立原则。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剥夺了被劳动教养者的参与机并且不经过司法审查程序便可由行政机关径行作出决定......”。
8、“.....最后,劳动教养期限的规定不合理。按道理说,劳动教养的对象是严重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人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人,那么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序应当轻于刑罚,但实际并非如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年至年。必要时得延长年。与刑罚中自由刑的期限相比,劳教期限的起点要比自由刑的起点高,其最高期限也比管制拘役的最高期限长,甚至高于对轻罪适用的有期徒刑。劳动教养与刑罚在严厉程度上的失衡和错位,造成实践中有些违法犯罪人宁愿被养条件的中国公民,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关于劳动教养的期限从现行立法规定来看,劳动教养的期限为年,必要时可延长年。与刑法中的管制和短期自由刑相比,在严厉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违背了罪错罚相当原则,在实践中会导致种种反常现象。笔者建议,将来通过立法将劳动教养的期限改为个月至年。必要时可延长半年。通过缩短期限......”。
9、“.....参考文献刘仁文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刘中发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出路魏慧梅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弊端宋雅芳劳动教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泽宪林小春劳动教养改革。对于的劳动教养决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关于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要求,应当通过修订现行劳动教养的法规或者在将来制订专门的劳动教养法时,取消适用范围上的地域限制,规定把劳动教养普遍适用于全国城乡,适用于每个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中国公民,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关于劳动教养的期限从现行立法规定来看,劳动教养的期限为年,必要时可延长年。与刑法中的管制和短期自由刑相比,在严厉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违背了罪错罚相当原则,在实践中会导致种种反常现象。笔者建议,将来通过立法将劳动教养的期限改为个,在分别听取公安机关指派的出庭人员和当事人的陈述后,作出对当事人是否予以劳动教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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