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这个解释,此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这里,把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作为了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之种,也就是把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行为列入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范围。这种扩大解释的做法,表露出最高法院的意图行政赔偿范围中的行政行为,不仅有作为任中,历来都并存着第人的作为侵权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这样,就必然有者赔偿责任的划分和赔偿数额的分担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承认,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我以为,有以下几点因素是不可忽略的其,不能自觉或不自觉的把因果关系因素带入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中。既然怠于履行职责赔偿中就没有作为赔偿的因果关系存在......”。
2、“.....就是明显不合理的。在没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再来根据或考虑因果关系因素,考虑国家机关的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与第人的作为行为在造成损时候,个人要求法定职责机关保护其权利,或者是阻止侵害的发生和继续等。该要求保护的个人,不仅仅是告诉国家机关有案件发生和提醒国家机关应当履行其维护社会秩序职责的举报人和监督人,而且也是依法要求国家机关保护和救济其权利的申请人和权利人。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下,国家机关之所以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正是因为国家机关没有实施保护行为,没有履行其对国家和对个人所负担的保护和救济其权利的法定职责或义务,即怠于履行保护义务。因此,怠于履行职责行为的赔偿责任机理,是在于国家机关没有防止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没有消除或减轻损害后果的发生延续,而不是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权益......”。
3、“.....即不作为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怠于履行职责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机理是什么如果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所有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都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方面,如何划分怠于履行职责与作为侵权行为者之间的责任承担界限这些问题是讨论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与国家赔偿责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行法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宪法的规定是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在般规定中明确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法律论文怠于履行职责法学理论研究民人身自由使用武器警械行政处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都是作为行为,有作为行为的具体形式。而所谓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虽然可以涵盖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但是......”。
4、“.....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造成损害,只是个后果概念,不是个行为概念,更不是个怠于履行职责行为的概念,行为的概念仍然是行使职权。是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后果,这才是国家赔偿法的本意。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范围规定为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受侵害的法定义务,有通过作为行为或实施定的行为防止和阻止第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法定义务,即所谓保护职责所在。这种法定义务或职责,方面是对国家所负担的义务,另方面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对个人所负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不仅对国家负有般意义上的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而且也对个人负有保护其权益免受侵害的特定义务。例如,当个人的生命财产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正在发生的时候,个人要求法定职责机关保护其权利......”。
5、“.....该要求保护的个人,不仅仅是告诉国家机关有案件发生和提醒国家机关应当履行其维护社会秩序职责的举报人和监督人,而且也是依法要求国家机关保护和,也不承认的。同事不同理,在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中,出现了怠于履行职责行为的不同命运。这可能缺乏足够的道理。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规定为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这里的行政强制措施拘禁剥夺公,在怠于履行职责赔偿责任中......”。
6、“.....这样,就必然有者赔偿责任的划分和赔偿数额的分担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承认,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我以为,有以下几点因素是不可忽略的其,不能自觉或不自觉的把因果关系因素带入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中。既然怠于履行职责赔偿中就没有作为赔偿的因果关系存在,如果确定赔偿数额时再根据或考虑怠于履行职责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什么样因的作用,就是明显不合理的。在没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再来根据或考虑因果关系因素,考虑国家机关的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与定,实际上是扩大解释了国家赔偿法有关行使职权行为的范围和形式,把不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的不作为行为也划入了行使职权行为的范围,使得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着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靠拢和致起来。人们愿意看到这种结果的心态,使得这些超出司法解释权限的司法解释没有受到人们的质疑和反对......”。
7、“.....即使我们承认司法解释已经将全部的怠于履行职责行为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但仍然也只是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行为而已,其中,从来没有涉及到过国家赔偿的另外两部分刑事赔偿中的怠于履行职责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怠于履行职责,即刑事不作为和非刑事司法不作为行为。所以,怠于履行刑事职责和非刑事司法职责行为,在第人的作为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方面各自所占的比重和各自所起的作用等,不仅违背了不作为赔偿责任的基本原理,而且,也会不合理的免除或极大的减轻国家赔偿责任。司法解释中所谓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可能会发生这方面的歧义。把怠于履行职责所起的作用如果当成造成损害的原因之的作用来考虑,是不正确的如果当成不防止不阻止不消除不减轻等损害后果的因素来考虑,才是符合怠于履行职责行为的特点。法律论文怠于履行职责法学理论研究......”。
8、“.....为什么还要没有实施行为的国家机关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因为国家机关在法律上负有保护个人权益免司法解释的突破和遗留的空白尽管立法对此是不致不明确的,但是司法解释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最高法院在年的个有关行政赔偿的司法解释中,专门对于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规定中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造成进行了解释,按照这个解释,此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这里,把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作为了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之种,也就是把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行为列入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范围。这种扩大解释的做法,表露出最高法院的意图行政赔偿范围中的行政行为,不仅有作为这里的行政强制措施拘禁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使用武器警械行政处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都是作为行为,有作为行为的具体形式......”。
9、“.....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虽然可以涵盖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但是,造成损害的前提却有行使职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造成损害,只是个后果概念,不是个行为概念,更不是个怠于履行职责行为的概念,行为的概念仍然是行使职权。是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后果,这才是国家赔偿法的本意。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范围规定为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法学理论研究。如果司法机关没有履行这种保障安全的义务,造成个人权益损害的,就是法律上的怠于履行职责和应当承担因此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又例如,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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