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可撤销婚姻的不足与完善这是我国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即在我国保护的目的,并且将非自愿的婚姻以及虚假结婚确定为可撤销的婚姻也与公共利益不相违背法律论文无效婚姻论文无效婚姻机制之不足及改善。我国可撤销婚姻的不足与完善这是我国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即在我国婚姻迫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笔者认为,些非自愿的婚姻以及虚假结婚在缔结婚姻的当时,存在不自愿或者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但是不排除在缔结婚姻之后,非自愿方或者虚假结婚双方,愿意和对方共同生活缔结婚姻的情况,在这法律论文无效婚姻论文无效婚姻机制之不足及改善,基于法定的原因,无双方合意的结婚和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
2、“.....为可撤销婚姻。同样瑞士民法典第条至第条规定,因没有判断能力误解欺诈胁迫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意,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受欺诈方也不存在自由的婚姻合意。那么受欺诈等些非自愿的婚姻以及虚假结婚的效力在我国应该如何规定呢是可撤销还是无效呢笔者认为,德国和瑞士的立法可资借鉴。德国民法典第条婚姻废止来说,受欺诈方也不存在自由的婚姻合意。那么受欺诈等些非自愿的婚姻以及虚假结婚的效力在我国应该如何规定呢是可撤销还是无效呢笔者认为,德国和瑞士的立法可资借鉴。德国民法典第条婚姻废止的原因第款的第项规定了其实各国立法均是基于这样的个考量以上各种情况下,婚姻双方要么不存在婚姻的合意,要么不存在自由的婚姻合意,方的婚姻自由权受到侵害。婚姻的成立需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胁迫非自愿的婚姻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违损害赔偿制度......”。
3、“.....该条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些非自愿的婚姻以及虚假结婚当事人无意建立婚姻共同生活,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的效力未做规定。考察国际上的婚姻立法,可以发现,各国在规定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婚姻的成立,双方不存在自由的合意。就虚假结婚而言,由于双方均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也即没有婚姻的合意。而对于欺诈而言,双方虽有婚姻的合意,但是方因基于受欺诈而陷于的认识才有了婚姻的合至于在财产关系方面,笔者认为应该规定对无过错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制度以及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时,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制度,这样的含混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对无过错方权利保护的不全面。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参考俄罗斯和瑞士等国的做法......”。
4、“.....以周全对善意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的婚姻以及虚假结婚是无效的婚姻,显然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莫不如赋予非自愿方或者虚假结婚的双方撤销权,在他们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缔结婚姻意愿的情况下,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仍然能够达到对他们权益保护的目的,并且将非的原因第款的第项规定了,基于法定的原因,无双方合意的结婚和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以及双方当事人无意建立家庭履行婚姻共同生活的义务的虚假结婚,为可撤销婚姻。同样瑞士民法典第条至第条规定,因没有判断能力误解欺诈胁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婚姻的成立,双方不存在自由的合意。就虚假结婚而言,由于双方均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也即没有婚姻的合意。而对于欺诈而言,双方虽有婚姻的合意,但是方因基于受欺诈而陷于的认识才有了婚姻的合,基于法定的原因,无双方合意的结婚和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
5、“.....为可撤销婚姻。同样瑞士民法典第条至第条规定,因没有判断能力误解欺诈胁迫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于婚姻的成立,双方不存在自由的合意。就虚假结婚而言,由于双方均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也即没有婚姻的合意。而对于欺诈而言,双方虽有婚姻的合意,但是方因基于受欺诈而陷于的认识才有了婚姻的合意,因此,从这个角度法律论文无效婚姻论文无效婚姻机制之不足及改善。但是若完全放开中表婚显然又会对人口的素质造成影响。因此,笔者认为,莫不采取个折中的办法,即如果中表婚只婚不育,就不存在基于优生学的对于人口素质的担忧,也就没有必要禁止中表婚了,这样的法律才显得更为宽容和人,基于法定的原因,无双方合意的结婚和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以及双方当事人无意建立家庭履行婚姻共同生活的义务的虚假结婚,为可撤销婚姻。同样瑞士民法典第条至第条规定......”。
6、“.....为可撤销婚错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制度以及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时,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是并未明确是否包含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销的原因外还同时将欺诈与胁迫并列,同时作为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原因,此外,各国还普遍将缔结虚假婚姻和无双方当事人完全合意作为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原因。对以上的各种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实各国立法均是基于自愿的婚姻以及虚假结婚确定为可撤销的婚姻也与公共利益不相违背法律论文无效婚姻论文无效婚姻机制之不足及改善。法律论文无效婚姻论文无效婚姻机制之不足及改善。至于在财产关系方面,笔者认为应该规定对无过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婚姻的成立,双方不存在自由的合意。就虚假结婚而言,由于双方均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7、“.....而对于欺诈而言,双方虽有婚姻的合意,但是方因基于受欺诈而陷于的认识才有了婚姻的合姻。笔者认为,些非自愿的婚姻以及虚假结婚在缔结婚姻的当时,存在不自愿或者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但是不排除在缔结婚姻之后,非自愿方或者虚假结婚双方,愿意和对方共同生活缔结婚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要是认为非自愿来说,受欺诈方也不存在自由的婚姻合意。那么受欺诈等些非自愿的婚姻以及虚假结婚的效力在我国应该如何规定呢是可撤销还是无效呢笔者认为,德国和瑞士的立法可资借鉴。德国民法典第条婚姻废止的原因第款的第项规定了决,但是并未明确是否包含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制度,这样的含混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对无过错方权利保护的不全面。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参考俄罗斯和瑞士等国的做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的对无过错方的经济帮助制度和这样的个考量以上各种情况下......”。
8、“.....要么不存在自由的婚姻合意,方的婚姻自由权受到侵害。婚姻的成立需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胁迫非自愿的婚姻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法律论文无效婚姻论文无效婚姻机制之不足及改善,基于法定的原因,无双方合意的结婚和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以及双方当事人无意建立家庭履行婚姻共同生活的义务的虚假结婚,为可撤销婚姻。同样瑞士民法典第条至第条规定,因没有判断能力误解欺诈胁迫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婚姻的可撤销原因仅为胁迫。该条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些非自愿的婚姻以及虚假结婚当事人无意建立婚姻共同生活,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的效力未做规定。考察国际上的婚姻立法,可以发现,各国在规定胁迫为婚姻无效或可撤来说,受欺诈方也不存在自由的婚姻合意。那么受欺诈等些非自愿的婚姻以及虚假结婚的效力在我国应该如何规定呢是可撤销还是无效呢笔者认为......”。
9、“.....德国民法典第条婚姻废止的原因第款的第项规定了的可撤销原因仅为胁迫。第条规定即使缔结婚姻的每方原都不是善意,他们之间的婚姻对子女仍产生效果。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结婚时不知该婚姻可以被撤销的当事人或者是被欺诈胁迫的当事人方,撤销婚姻的后果准用离婚的规定予情况下要是认为非自愿的婚姻以及虚假结婚是无效的婚姻,显然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莫不如赋予非自愿方或者虚假结婚的双方撤销权,在他们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缔结婚姻意愿的情况下,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仍然能够达到对他们权益的原因第款的第项规定了,基于法定的原因,无双方合意的结婚和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以及双方当事人无意建立家庭履行婚姻共同生活的义务的虚假结婚,为可撤销婚姻。同样瑞士民法典第条至第条规定,因没有判断能力误解欺诈胁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婚姻的成立,双方不存在自由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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