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样的复议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申请人及第人对于当事人来说,举证责任不仅仅是举证义务,也可能是提供证据的权利。众多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人,然而在行政复议实践中,现行举证责任制度对作为第人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基本不予保障。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均赋予了第人享有参与行政复议的权利,但均未涉及其应负的说来,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指引,作出这样的规定在授益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过程中,当被申请人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人可以向复议机构提供。这样就可以有效区分授益行政行为和侵益行政行为,倘若发生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或举证不能的情形,便可针对两类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不概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如此规定是从另角度着眼于行政复议中方利益,特别是第人权益的保护。此时,第人承担的责任也是种举证的权利......”。
2、“.....在被告举证不能或怠于举证,甚至恶意串通时,合法且适当的,若举证不能时,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利地位,是相对弱势的方,很难有条件收集到相关证据,因而规定举证能力强的被申请人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在事实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笔者以为,行政复议的当事人有被申请人申请人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人,举证责任的主体不应局限于被申请人,而应是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增加第人的举证责任由于行政复议法律体系上缺乏对第人举证责任的直接规定,有关第人举证责任的确定,需在结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基本理论的经验基础第款第项和实施条例第条和第条,这些条款涵盖举证责任分担举证期限等。总体观之,上述规定较为凌乱,不够全面明确,难以满足行政复议实际工作的需要,导致行政复议实践中对些案件事实究竟由谁来举证常常颇有争议......”。
3、“.....现有的行政复议举证内容可归纳为两方面第方面是复议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法第条对被申请人的举证期限和举证内容做出了严格限定,即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法第条第款第项则规定了被申请人逾法律论文举证责任行政复议论文是否正确而进行。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要依靠相关的证据,证据是可以说明事实的最有利最生动的证明,其对行政复议的重要性等同于行政诉讼。而上述不足都将影响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长期健康发展,亟需加以改革完善。年的实施条例虽然对证据内容做了补强细化,但仍未整体上予以改变。故初始定位的不准确,影响了行政复议证据体系的构建和行文的具体设计,从而造成行政复议工作的被动,这也是导致现有行政复议举证内容存在各种缺陷的根本原因。文本缺陷条文分散......”。
4、“.....凸显了对授益行政行为中第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现阶段只针对行政许可类案件有效力。笔者认为,现行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的修订,应增加第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这样可以使得第人运用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指引,作出这样的规定在授益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过程中,当被申请人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人可以向复议机构提供。这样就可以有效区分授益行政行为和侵益行政行为,倘若发生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或举证不能的情形,便可针对两类不予了第人享有参与行政复议的权利,但均未涉及其应负的举证责任,于此方面的法律留白显然有失偏颇。对于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实施条例第条在行政复议法的基础上用个条款补充规定了其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形......”。
5、“.....申请人应提供其曾提出过申请的材料证据第是对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申请人需提供因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害的事实材料第款则是个兜底条款。现有涉及申请人举证责任的条款依然有不完善之处,忽略了相关除外情形。行政复议是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重点围绕原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及适用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举证或逾期举证始终是程序上的违法行为,立法上臵之不理无疑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保障申请人及第人的复议权益,但具体的制裁方式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实践中都关注甚少。笔者以为,可以在借鉴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权自身的特性,对被申请人予以训诫或负面的考核。举证责任制度在整个行政复议证据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复议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且对司法实践有着非同寻常的实践意义。近年来,关于行政复议法些条款的修改热议纷纷......”。
6、“.....对于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乃至整个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审查要依靠相关的证据,证据是可以说明事实的最有利最生动的证明,其对行政复议的重要性等同于行政诉讼。而上述不足都将影响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长期健康发展,亟需加以改革完善。完善被申请人的举证期限如上所述,现行行政复议法第条关于被申请人举证期限的规定是存在不足的,因为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导致被申请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期举证的情况,此时,应允许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经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的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提供的,仍据制度的改革都是个良好的契机。作者顾婷单位系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律论文举证责任行政复议论文。增加第人的举证责任由于行政复议法律体系上缺乏对第人举证责任的直接规定,有关第人举证责任的确定......”。
7、“.....并兼顾我国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特性的前提下予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条,为第人举证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赋予第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权利,肯定了第人在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具有举证因此,当发生被申请人逾期举证的情形,申请人或第人可能因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而遭受既得利益的损失或使相关利益处于危险状态。归根结底,表面上被申请人承担其怠于举证的败诉风险,实质上最终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承受,这样的复议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申请人及第人对于当事人来说,举证责任不仅仅是举证义务,也可能是提供证据的权利。众多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人,然而在行政复议实践中,现行举证责任制度对作为第人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基本不予保障......”。
8、“.....但均未涉及其应负的在各种缺陷的根本原因。文本缺陷条文分散,行文简单被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履行举证责任或者举证不能的情形,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后果,以督促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积极举证,提高行政效率。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先取证,后裁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即行政机关要在充分调查取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充分的前提下,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在复议环节,行政机关举证的内容是行政程序过程中早已搜集的,不需要花时间和精力重新调查,这是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对此当事由而逾期举证的情况。根据现有规定,被申请人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逾期举证,均被视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依据,最终导致复议机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如此处理是在牺牲实质公平的基础上保证了行政效率,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十分不利......”。
9、“.....前者是为行政相对人创设确认权利或法律上利益的决定,行政相对人会基于对此类行政行为的信赖而有所行为,其中的第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较为突出。尽管行政复议在整体上仍被视为行政机制而存在,然行政复议的准司法化已成国际趋势。准司法融司法性和行政性的双重特征为体性质的行政行为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不概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如此规定是从另角度着眼于行政复议中方利益,特别是第人权益的保护。此时,第人承担的责任也是种举证的权利,他并不受被告所负举证责任的当然牵连,在被告举证不能或怠于举证,甚至恶意串通时,其可以通过自身举证责任的承担来达到案件事实客观真实的状态,从而免除真伪不明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以保障案件复议结果真正的客观公正。行政复议举证规定之现状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作了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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