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很少能通过现有监督机制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这不仅说明现有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同时也反映出人大和上级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效果十分有限。尽管在维护国家法制统及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面,中国已确立和运转着些有效的规则和机制,比如立法法中所规定的对违反宪法和上位法律的法规规章的改变和撤销机制,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机制等,但从制度选择和制度发展的角度看,学界普遍赞同建立种司法机制。如果公共权力中还存在私法不能介人的领体既包括内部监督,也包括外部监督,但目前我国尚无对行政立法司法审查这外部监督方式,这在实践中会造成诸多缺憾,主要表现为不利于从根源上消除违法的行政行为。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是行政立法,对行政立法审查则成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条件。如果行政立法具有违法性,则必然导致据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审理时......”。
2、“.....而无权处理行政立法,这就意味着行政立法将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而行政机关还可依据同行政立法对其他相对人做出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使得行政诉讼只能应付个案,而不能消除行政行为的根源,治标而未治本,堵流而未堵源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而广义的行政立法系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切活动的总称或所制定的切行政法律规范。本文为行文需要,采后种解释。行政立法在本质上是委任立法。所谓委任立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委任由立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的活动或者所制定的法规。委任立法历史可追溯到古代大多数希腊城市的习惯是委托异邦人来制订本国的法律。而现代的行政委任立法是从英国年修正济贫法开始的。这个法案为实施本法管理济贫工场和儿童教育起见,规定济贫法执行官有权制定并发布他们认为适当的规则和命令。到了世纪末世纪初,行政立法已大有发展时至今日......”。
3、“.....议会立法反倒成了大海之中的法审查权,因为参照的前提是对规章的合法性进行识别判断,合法的可以参照,不合法的则不予参照,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无法院对行政立法的司法监督权的明确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这说明我国人民法院只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审查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与国际通行做法和的要求都不致。行政立法的监督与制约是个有机的统体,这统体既包括内部监督,也包括外部监督,但目前我国尚无对行政立法司法审查这外部监督方式,这在实践中会造成诸多缺憾,主要表现法律论文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探讨论文法审查标准。确立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应当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改革的个重要方向......”。
4、“.....都是对行政行为程序的正当性的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给目前我国法院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的既有标准带来强力冲击。也就是说,给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对于个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但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的行政行为,法院是否应该予以撤销。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从法院的角度看,应当对行政诉讼法中法定程序作扩大的非立法原意的解释,即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定程序不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程序,而应当是指符合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行政程序。对法定程序作这样从合法到正当的司法解释,对于公民程序权利的司法救济将产地推翻该事实结论。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确立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应当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改革的个重要方向。对行政决定的透明度公平公正等要求,都是对行政行为程序的正当性的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给目前我国法院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的既有标准带来强力冲击。也就是说......”。
5、“.....法院是否应该予以撤销。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从法院的角度看,应当对行政诉讼法中法定程序作扩大的非立法原意的解释,即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定程序不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程序,而应当是指符合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行政程序。对法定程序作这样从合法到正当的司同样需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人世后,司法机关同时还肩负协助行政机关正确履行国际义务维护我国正当经贸利益的责任。因此,在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同时,把握好司法权对行政立法审查的程度及方式,乃是关键之举。就此,笔者认为应注意好以下几点明确司法审查的程度。在我国的承诺中引人了上诉的概念,对行政行为申请复审时,不论由另行政机关受理还是由法院受理,都称为上诉。采用上诉概念,清楚地表明了行政程序与司法复审程序的关系,涉及到司法审查的标准和程度。如对事实结论的审查,法院不是简单地以自己认定的事实取代被诉行政机关的事实......”。
6、“.....即使法院有不同认识,也不能简单地推翻该事实结论。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的司为执法机关,法院在审查范围上不能和普通民事案件那样毫无限制,具体案件中的司法审查与行政裁判之间也有个协调问题。因此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时并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进行执法,以法院的裁量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是危险的。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并非必然不符合法律的原意和法律的目的,司法机关也并非在任何场合都适宜于对任何法律问题做出终局解释。法院的最终裁决权不应当构成法院尊重行政机关判断权的障碍。其实,即使本身的司法权的行使也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并不能越姐代厄,并不能任意干预成员方国内行政权的行使任何司法权威都有个前提,那就是严格的职权划分和司法自治。所以,人世后的司法审查本身也有个适应客观形势和依法办事的问题。中国加人不合理的行政管理文件成为近来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普遍现象,严重损害了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7、“.....对行政立法司法审查的排除,成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护身符,行政相对人维护和行使权利的绊脚石,必须予以修正。但这种修正毕竟是个渐进的过程。行政诉讼法的参照规章使把除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人司法审查的视野成为隐约的可能,到我国入世使这可能变得及时且没有疑义,就是这样个逐渐修正的过程。的司法审查制度服务与贸易总协定第条规定,每个成员应当维持或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法庭或者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做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有理时给予适当补救。这意味着我国人世后,如后,不仅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同样需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人世后,司法机关同时还肩负协助行政机关正确履行国际义务维护我国正当经贸利益的责任。因此,在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同时,把握好司法权对行政立法审查的程度及方式,乃是关键之举。就此,笔者认为应注意好以下几点明确司法审查的程度......”。
8、“.....对行政行为申请复审时,不论由另行政机关受理还是由法院受理,都称为上诉。采用上诉概念,清楚地表明了行政程序与司法复审程序的关系,涉及到司法审查的标准和程度。如对事实结论的审查,法院不是简单地以自己认定的事实取代被诉行政机关的事实,也即法院不是推倒重来地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审判,即使法院有不同认识,也不能简单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整意义上的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究其原因,大多以为我国行政立法已有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而没有必要将其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这种考虑显然有失偏颇。现实生活中行政立法存在的大量问题,很少能通过现有监督机制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这不仅说明现有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同时也反映出人大和上级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效果十分有限。尽管在维护国家法制统及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面,中国已确立和运转着些有效的规则和机制......”。
9、“.....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机制等,但从制度选择和制度发展的角度看,学界普遍赞同建立种司法机制。如果公共权力中还存在私法不能介人的领他协议中的政府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求将其所规定的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逐步建立与相适应的中国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规则大部分内容是约束和规范成员方的政府行为特别是行政行为的,而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以保障各项规则的实施,是协议的个重要要求。法律论文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探讨论文。对于防止行政立法的本位主义而言,司法监督不失为个十分重要的监督方式。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是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来实现的,即法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在内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法律或超越法律授权,有权予以撤销,使其无效。在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法院无权非议议会立法围。这种考虑显然有失偏颇。现实生活中行政立法存在的大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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