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行为人已经骗取了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是合同诈骗罪既遂如果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这结果没有发生的,则为合同诈骗罪未遂。由于合同诈骗行为人是通过签订经济合同来实现其目的的,而经济合同种类很多,不同种类的合同往往采取的形式以及货款支付的方式有很大差别。因此合同诈骗犯罪的完成阶段也表现出多种形式。采取即时清结方式进行的合同诈骗,由于行为人是手交钱手交货,即合同订立与履行是当场同步进行的,因此当被骗人将货或者款交付给行为人并为行为人所实际支配的情况下即构成既遂。如果行为人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分步进行的,合同签订与履行的时间地点都有所不同,这种情况下般是在合同签订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后,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
2、“.....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以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遭受的损失。此罪与彼罪界限认定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必须掌握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刑法修订以前,对合同诈骗行为是以诈骗罪来处理的。修订后的刑法将合同诈骗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设了合同诈骗罪。由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诈骗罪是普通法,对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模板范文诈骗罪。未完部分,则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为履行合同义务做出了积极努力呢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是看做出努力的时间......”。
3、“.....还是之后如果行为人是在履行期满之后才为履行合同做努力,则不能认定是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是要与行为人的履行合同能力联系起来。如果当事人有较大的或完全履行合同能力,但只履行部分作为搪塞而逃避履行大部分条款,则不能认为是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是看行为人努力的态度,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为履行合同做积极努力与有履行合同行为两者是有区别的。所谓履行合同行为,不管是直接履行合同行为,还是间接履行合同行为,都是指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特定义务。固然这些履行合同行为可称做是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而为履行合同做积极努力的行为则不定达到了履行合同行为的程度,它只有产生了效果,达到了交付标的的程度,才能杯为有履行合同行为。如果只是为履行合同标的作准备,则仍属于为履行合同做积极努力,但不能称之为履形式,但是并非任何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的诈骗都构成合同诈骗罪......”。
4、“.....我个人认为,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应是与经济活动有关。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满足个条件第,合同对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第,符合广义上经济合同的外形特征第,具有定的经济内容,或者与定经济活动有关。要正确地将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罪区别开来,还必须从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内涵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仅仅指经济合同,如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等合同,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但含有经济内容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包括在内从外延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外延不能太宽,些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不应包括在内,行政合同也不应包括在内。另外,假借合同形式进行诈骗但完全与经济活动无关的合同不应包括在内,如行为人虚构父亲生病目的是骗取他人钱财而向他人借钱所写的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合同诈骗罪合同模板范文诈骗罪霍。各人对所分赃款分别打了领条交给被告人廖升旗保管......”。
5、“.....于月日取样检测,其砂含钨量为至,方知货物是钛铁。李水清当即同欧阳谍赶到常宁寻找被告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年月,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陈年徕退缴赃款元,被告人刘光波退缴赃款元。审判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廖升旗刘光波陈年徕与在逃的许前发等人纠合起,冒充常宁市荫田磁选厂的代表与郴州市冶金公司代表签订钨砂购销合同,并以钛铁假冒钨砂,将该公司预付的定金及货款共计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为理由,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廖升旗刘光波陈年徕犯有合同诈骗罪。在诉讼过程中,郴州市冶金公司要求常宁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人退回全部被骗货款和赔偿精神等损失共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廖升旗以事前并不晓得做诈骗生意,写合同分钱等都是按许前发的安排进行,所得赃款全部给了许前发,自己没有占有为自己辩解。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廖升旗的所作所为均受许前发指使,系从犯被告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
6、“.....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后,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定的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以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遭受的损失。此罪与彼罪界限认定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必须掌握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刑法修订以前,对合同诈骗行为是以诈骗罪来处理的。修订后的刑法将合同诈骗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设了合同诈骗罪......”。
7、“.....到姚国玉家后,陈年徕于当日去广东。许前发以每吨元的价格从姚国玉处购买了钛铁吨,并于当晚将钛铁运回常宁市贮放在荫田工商所空屋内。月日上午,许前发等人告诉郴州市冶金公司的业务员货已准备好,要求其带款来常宁市荫田镇提货。日下午,被告人陈年徕从广东回到常宁。月日下午,许前发蔡贤臣与被告人廖升旗陈年徕刘光波及郴州市冶金公司的业务员和周建徕同租乘朱晓红的车到常宁市荫田镇。下午,郴州市冶金公司负责人李水清带现金来常宁市荫田镇提货,为了掩盖以钛铁代替钨砂的真象,被告等人故意拖延时间到晚上才让李水清看货。当晚,李水清误将钛铁当成钨砂购买,在付清货款万元人民币后,即将吨钛铁全部运回郴州。被告人廖升旗陈年徕刘光波同许前发蔡贤臣及周建徕朱晓红当晚又赶回常宁市宜阳镇,在达湘运旅社的住房内分赃。其中,被告人陈年徕分得元,被告人刘光波分得元,许前发分前元,蔡贤臣分得元......”。
8、“.....被告人廖升旗分得元,此前周建徕领走元,余款元共同同做出了积极努力,往往是认定行为入主观上是否具备诈骗故意的依据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全部履行合同,则般无争议。但如果没履行合同或者只履行部分,则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为履行合同义务做出了积极努力呢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是看做出努力的时间,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还是之后如果行为人是在履行期满之后才为履行合同做努力,则不能认定是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是要与行为人的履行合同能力联系起来。如果当事人有较大的或完全履行合同能力,但只履行部分作为搪塞而逃避履行大部分条款,则不能认为是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是看行为人努力的态度,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为履行合同做积极努力与有履行合同行为两者是有区别的。所谓履行合同行为,不管是直接履行合同行为,还是间接履行合同行为,都是指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特定义务......”。
9、“.....而为履行合同做积极努力的行为则不定达到了履行合同行为的程度,它只成员必须执行机关单位领导人的行政命令。因此,般成员依照机关单位领导人的命令而从事的行为,应由其上级领导人负责,可不追究股成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该机关单位为诈骗集团则不在此限,对其般成员应按合同诈骗罪共犯处理。罪数形态实践中,行为人常常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去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方面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另方面也触犯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根据牵连犯从重处断的原则来处理,即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数罪名中最重之罪定罪,并从重量刑。具体分析如下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般,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前罪的量刑幅度是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后罪的量刑幅度是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