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理制度模版范文。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模版范文证。‛新增款,作为第十条第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机动车维修档案......”。
2、“.....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模版范文。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3、“.....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将第十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4、“.....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机动车维修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模版范文。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证。‛新增款,作为第十条第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
5、“.....‛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模版范文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证。‛新增款,作为第十条第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
6、“.....机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模版范文......”。
7、“.....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将第十条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
8、“.....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模版范文证。‛新增款,作为第十条第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车型投放市场后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9、“.....‛将第十条第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通部令年第号作如下修改第条新增款,作为第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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