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就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刑罚与赔偿又打又罚并用的原则。二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不能忽视量刑情节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交通运输事业的蓬勃发展,交通事故随之成为整个社会的大公害,交通肇事罪案件在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上升,而且仍在不断上升。因此,加强对交通肇事的审判工作,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从目前的审判实践看,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被告人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处缓刑的为数不少。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二是该罪系过失犯罪,实行缓刑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该罪的法定刑期较短。据此交通肇事罪的罪犯大量适用缓刑的情况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了。笔者认为,刑罚之所以具有威慑和警戒作用,关键在于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采取最严厉的强制手段,没有刑罚的这种威慑和警戒作用,犯罪分子和其他可能犯罪的人......”。
2、“.....甚至敢于以身试法。就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来说,忽视其情节轻重多数判处缓刑,对情节恶劣罪行较重而处理过轻,就有失公允,放纵了罪犯。这种情况长期下去,往往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个错觉,交通肇事反正也不是故意的,处罚也不会严格,从而造成对工作的疏忽和对法律的怠慢。因此,必须以准确掌握缓刑条件为前提,不宜提倡任意地无限制地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二年十月十五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司法机关对交通的教育,促使每个司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文明守法安全驾驶。强化执法管理,突出打击重点,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是交警部门要不断更新执法理念,摒弃以罚代管思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制定完善措施,真正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二是要加大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采取路面常规检查定点巡查突击整治集中打击相结合的方式......”。
3、“.....经查出予以严惩。三是要突出打击重点。交通肇事虽然是过失犯罪,但造成的后果严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大。因此,对负全部责任肇事后驾车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要及时追究,快审快结,从严惩处。三是在惩处机动车违章行为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管理,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的,亦应依法进行处罚。完善道路建设及安全设施设置。交警部门应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道路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针对危路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对策,提出有关整治改造的建议。如可在事故多发危险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和防护标杆,在主要路口增设红绿灯或铺设减速带,在急弯且视野不良处设置反光镜等,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强制车辆保险,完善配套措施。应强化机动车强制保险措施,加大对车辆入户强制保险的管理力度,对未投保的车辆不登记入户不年检......”。
4、“.....以降低交通事故的风险,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维护社会稳定。参考文献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卷,法律出版社年版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肇事罪的审理已经重视量刑情节,对该罪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量刑普遍畸轻的问题予以了纠正。总之,研究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正确地理解该犯罪构成和对该罪准确定罪量刑,有助于用法律手段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繁荣,以保障小康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三预防及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对策预防交通事故,不应停留在事故发生后对肇事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事后处理,也不能单纯依靠警力,如何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事关社会各部门及至每个公民的事情,是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需要上下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笔者认为应建立科学的预防方法,采取得力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5、“.....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安全意识。交警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级政府,密切合作,多渠道多途径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使全民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学遵守交通规则。要借助当地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利用宣传车深入县城各大街小巷及边远山村巡回宣讲坚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公路沿线学校和单位上交通安全法制课结合典型案例制作警示宣传图展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标语等系列灵活多样的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交通法规政策,宣讲案例,让广大群众多见多闻,使交通知识安全意识真正深入人心,人人重视安全,个个自觉守法,不仅珍惜自己的生命健康,同时也珍惜他人的生命及财产的安全。严格驾驶员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堵截犯罪。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方面要严把驾驶证的发放关,做到先培训考试后发证,确保经过严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才有资格上路,从源头上降低因不合格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同时应定期举办驾驶人员学习班......”。
6、“.....放任犯罪后果的发生。二是放任另种犯罪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种心理状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的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自信能够避免的则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主体是否应该预见,应以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能力,客观的环境条件,以及行为人的职责要求等为根据。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比较,不难看出区别就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后者小于前者,但也必须依法追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所谓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状态而言,即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因此,必须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另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人以交通工具作为犯罪手段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7、“.....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他对可能发生的后果采取故意或者放任态度,则按故意犯罪来惩处假如他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物,按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假如他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或物,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三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具体的客观的。例如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等是受到刑法保护的,如果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成为犯罪的客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人和物,而犯罪客体,其本质是体现着种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分为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般客体是指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也就是社会关系的整好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对减小犯罪的影响是有重大意义的。在处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忽视附带民事诉讼,搞重刑轻民,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8、“.....它与刑事诉讼完全不同,之所以附带,是因为两者都基于同犯罪事实,由此产生了两个危害的结果方面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并构成了犯罪另方面又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物质损失,构成了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之债,后者从属于前者。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违反了刑法和民法两个法律规范,处理亦相应采用两种方法刑罚和赔偿。刑罚与赔偿二者既是互相联系,基于同犯罪事实的,又是独立存在不能互相代替的两种处罚方式。但是实践中却往往分不清二者的关系,误将二者混为谈,互相代替。首先,在现实生活中,认为判了刑罚,就不再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便可免除刑罚的封建法制民刑不分,以钱赎刑的旧法观点仍根深蒂固,它是放纵犯罪的思想根源。其次,将我国刑法罪乃个人,不株连无辜的原则去推用于民事性物质损失赔偿的观点,它是姑息犯罪的再生土壤。笔者认为......”。
9、“.....只能自负,别人不能代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人做事人当。而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物质损失的赔偿,其实质是损害赔偿之债适用民法及民诉法的原则,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当然,在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问题上还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果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就应当全部赔偿如果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全部赔偿必将使本人和其家属的生活陷入极度困难,则可根据情况酌予减小赔偿。但绝不是那种打体。同类客体是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四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构成犯罪时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必要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和这两者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这是所有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选择要件是指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不是每种犯罪所必备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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