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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刑法中关于假药、劣药界定之反思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5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4 19:56

《刑法中关于假药、劣药界定之反思》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进而区分量刑。这种方法较更为科学,避免出现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的问题,更能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刑法中关于假药劣药界定之反思关键词假药劣药界定摘要我国刑法在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中采用了二元划分法,但没有对假药和劣药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而是采用空白罪状直接援用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定义。该定义不能满足刑法打击假药劣药犯罪的需要。面对假药劣药犯罪多发的现状,有必要探究我国刑法对假药劣药界定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并在比较与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议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分,将两者合并为种犯罪,即统规定为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并规定统的法定刑。我国刑法第百四十条和第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从罪状的表述上可以看出是采用了空白罪状......”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从而有利于开展司法协助等合作交流活动。我国目前对不合格药品的规定只限于实质的不合格药品,而没有包括形式上的不合格药品,因此没有必要把不合格药品再进行细分。因此,通过对假药劣药界定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将假药劣药两个概念统起来,统称为伪劣药,不再进步区分。我国立法将不合格药品区分为假药和劣药两种,并且对两种犯罪分别规定不同程度的刑罚,其目的在于根据不合格药品的伪劣程度来界定其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以此划分不法行为责任的轻重,进而区分行为的罪刑的轻重。把假药劣药都统规定为伪劣药品,虽表面看失去了种划分责任轻重的方式,但是根据药品的伪劣程度来确定不合格药品犯罪的危害程度并不科学,也不符合实际。因而将我国刑法第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第百四十二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合并为个罪名,统称为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根据行为人的违法事实......”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国际制药协会联合英联邦制药协会对假药进行了定义,认为假药是指故意或欺诈性地标错品种或和其来源的药品。其中含有标准成分不具有标准成分不具有活性成分以及伪造包装情形都属于假药。此外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对药品的定义也比较科学和全面。以美国为例,在药品管理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有着药品监督管理方面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经过多次修改,已成为世界上最全面的药品管理法律,其中有关规定我国可以予以参考和借鉴。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规定,所谓假药是指种药品或药品的容器或标签上,未经授权,带有该药品的实际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药品生产商加工商包装商,经销商的或与之相似的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印记设计,因而地将该药品指向......”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把所有不合格的药品统称为假药,并且根据药品的实质问题和形式问题把假药划分为掺假药和冒牌药,即把内在质量存在问题的药品归为掺假药,而把药品本身没有问题但标签有问题的药品归为冒牌药。三假药劣药概念之统与立法完善从上述有关国际组织及美国关于假药的定义及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与国外其他国家关于假药的定义具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假药的认定标准不同。我国的判断标准是国家药品标准,把药品所含成分或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致的认定为假药或劣药,而国外则把药品的标示与实际是否相符作为判断假药的主要标准。两者关于假药所规定的范围不同,根据国外关于假药的认定标准,不仅包括实质的冒充还包括了商标药品名称标示外观及包装等形式的冒充,而我国假药概念中的冒充仅指对药品的实质性冒充,我国关于假药所规定的范围比国外所规定的假药范围窄得多......”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药品管理法通过列举的办法将假药与劣药的表现形式列举出来,但这些表现形式在假劣药认定过程中容易出现竞合,使得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难以进行区分与界定。例如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变质了的药品属于假药,但超过有效期药品性质区别很大,部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还处在药品稳定期内,没有失去药效或者还没有变质,但有些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已经变质失效甚至产生有毒有害物质。这样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假药还是劣药就可能出现竞合,即假如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已经变质了,那么该药品既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假药又是该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劣药。这里有学者指出可以采用法条竞合中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来解决这个竞合问题,即当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已经变质则适用重法以假药论处,若还处于药物稳定期内即还没有变质时则以劣药论处......”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其本意是针对投料不足但差量极小的生产现象提出的。以种药品为例,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其中成分的含量需要达到才算合格,而如果厂家偷工减料只投入了的该成分,因此造成剂量不足而使药效略有下降,那么这种药品就属于劣药。从这个角度看,该界定在行政法中,对于确保药品的质量是切实有效的。然而,由于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含量是否符合法定含量的界限范围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得些不法经营者可能有机可乘。不妨假设种较为极端的情形,如药成分合法含量为以上,但产商药品根本不含有该成分,即该规定的成分实际含量为,毫无疑问该药属于假药。但是倘若不法商家为获得暴利同时规避法律,把这种药品的该成分变为,成分药品的疗效和不含该成分的药品疗效没有实质的差异,但在处断上则有很大的差别。含量为者属于假药而含量为者属于劣药,在构罪标准和追究责任时可能面临截然不同的结果。最后......”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大多数国家并没有这样划分,而是根据不合格药品是外在质量不合格还是内在质量不合格将不合格药品划分为掺假药和冒牌药。两种划分方法相比较,虽然我国这种划分方法从制定者的原意来说,意图根据不合格药品对人体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区分假药劣药的不同惩处办法,从而达到有效惩处假药劣药犯罪的目的,但是由于假药劣药之间的界限难以界定,且二者的危害程度也难以明确,这就使得立法者的原意难以实现。而美国对于不合格药品的划分方法,由于划分标准清晰思路清楚,便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快速有效地对不合格药品的属性进行判定,这对我国此类立法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将假药劣药两个概念统起来,统称为伪劣药,不再进步区分。刑法中对假药劣药进行区分也是违背了该划分的立法初衷的。同时,国外相关立法基本上不区分假药与劣药,若我国对假药与劣药也不加以区分......”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对于变质和污染达到什么程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操作性不够强的规定往往只能流于形式,难以落实。本文认为此处应当对变质和被污染两种情形有个定性和定量的指标,具体规定什么情形与什么程度属于变质和被污染的情形。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变质或被污染的药品属于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处罚通知上必须及辅料的属于劣药,同样是药品管理法第百零二条还表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附形剂和附加剂。附加剂是包括着色剂矫味剂等除了主药以外的切附加材料的总称,因而辅料与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而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在列举劣药的情形时把它们并列叙述,存在逻辑上的问题。二国外及国际组织关于假药劣药之法律界定世界卫生组织将假药定义为故意或欺诈性地标错品种或和其来源的药品......”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方面,该原则的适用使得法律对劣药情形中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这情形的规定在定程度上失去了意义。另方面,该处理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给司法者带来了不便,对于绝大多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是否已经达到变质的程度用肉眼是难以识别与认定的,只能通过定的检测手段加以辨别,根据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倾向于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这就给执法者带来了很大的操作困难,甚至各地标准或者检测方法的不同可能对变质的认定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二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界定不严谨不规范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采用列举的方法罗列了系列认定假药劣药的情形,但有些情形的规定和表述缺乏相应的严谨性和规范性。首先,对假药劣药概念及范围的规定不具体,不严谨,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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