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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新版2019年11月1日生效

第十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定影响的商标。第十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和第款第十条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十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第十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十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十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十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反本法第条第十条第款和第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第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章附则第十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新版2019年11月1日生效。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第十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倍以上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第十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条以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第十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第十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倍以上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第十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十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十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反本法第条第十条第款和第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第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章附则第十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新版2019年11月1日生效。第十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定影响的商标。第十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和第款第十条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十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第十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十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第十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十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个月内提交第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十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十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十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第十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第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十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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