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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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章总则第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第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第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第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步处理意见;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十条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十条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第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第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第十条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十条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第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步处理意见;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十条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章总则第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第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第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第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第十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规划纲要草案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中央决算草案以及相关报告和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告;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草案和报告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意见。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次会议为止。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介绍有关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及时予以答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第十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指定其中人担任全体会议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第十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规划纲要草案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中央决算草案以及相关报告和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告;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草案和报告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意见。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次会议为止。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介绍有关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及时予以答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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