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第十条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宪法的修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第款的规定。第章公布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命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签署主席令任命并予以公布。第十条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公布程序。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订并提出的法律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另行规定。第十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般不少于十日。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第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第十条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个月内,至迟不超过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第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秘书处和有关的代表团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条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第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第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辞职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第十条主席团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第章询问和质询第十条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秘书处和有关的代表团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条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第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第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订并提出的法律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另行规定。第十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般不少于十日。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第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第十条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个月内,至迟不超过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第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第十条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宪法的修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第款的规定。第章公布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命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签署主席令任命并予以公布。第十条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公布程序。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第十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第章发言和表决--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十条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第十条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次不超过十分钟,第次不超过分钟。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第十条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议题发言两次,第次不超过十分钟,第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十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分之以上的多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主席团第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副秘书长的人选;会议日程;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第十条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条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第十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第十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第章发言和表决--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十条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第十条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次不超过十分钟,第次不超过分钟。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第十条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议题发言两次,第次不超过十分钟,第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十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分之以上的多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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